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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mjq/2023-00437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麦政发〔2023〕93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MJFD-2023Z-003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23〕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实行承诺制管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组织对生产建设单位相关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的核查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相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验收核查合格: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有验收组成员及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签字。
第十三条 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
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施设验收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