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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 mjq/2023-00442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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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精神,扎实推进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随着各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局依据2010年12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12年8月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制定了《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生产建设单位自行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并向社会公开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负主体责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3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第4-5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决定等。
第6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7条:规定了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情形。
第8、9条:规定了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展及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书的情况。
第9-10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第11条:规定了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情形。
第12-14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第15条:规定了分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形
第16-18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项目管理和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
第19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文件关联: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