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向刑事被害人韩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被害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2日晚11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吴家寺附近被他人持刀捅向腿部,致腿部受三处轻伤,脚部神经萎缩,右足1-5趾和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花费医疗费用10万余元并未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困难。韩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我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及时上报区政法委审批。经政法委审批,核准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近日,在我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给被害人韩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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