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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20230323-10124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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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省统计局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和统计失信企业认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字(2020)3号)要求,行政处罚信息需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2020年10月31日前,各市级统计机构应当将本级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公开,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将依法作出的尚在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本级或上级信息公示网站进行公开。
二、依法依规认定公示统计失信企业信息
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规定,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020年10月31日前,各市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做好本级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受到行政处罚且在公示期内的统计失信企业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1、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7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认定的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各级统计机构需将认定的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材料复印件和公示信息纸介质按照国家局样表(随后下发)要求报送省统计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联系人资源管理器。
3、各市级统计机构务必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责任,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统计机构扎扎实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和失信企业认定公示工作。省统计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公示的,将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