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甘肃省统计局对外公开数据工作规定》的通告
- 索引号: tjj/2024-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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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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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印发《甘肃省统计局对外公开数据工作规定》的通告
关于印发《甘肃省统计局对外公开数据工作规定》的通告
甘统字〔2024〕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统计局对外公开统计数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统计局向部门、地区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统计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 公开统计数据是指甘肃省统计局依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通过调查采集、加工整理形成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 甘肃省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统计数据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统计数据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不予公开的统计数据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公开。
第七条 甘肃省统计局及时编制、公开、更新《甘肃省统计局对外公开统计数据目录》。
第八条 主动公开统计数据通过甘肃省统计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平台、甘肃发展年鉴、甘肃统计月报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统计数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统计数据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数据资料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统计数据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统计数据;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所申请公开统计数据不属于甘肃省统计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统计数据所属部门的,一并告知申请人;
(五)甘肃省统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统计数据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统计数据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以申请统计数据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统计数据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统计数据;
(二)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与统计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统计数据;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
(五)依据《统计法》和其他法规不予公开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