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政务新媒体 加入收藏 登录 注册
林草局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22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3-105026-80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麦区林草发〔2022〕121号


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 

天水市麦积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道北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各方管理责任,提升林草资源管护能力,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生力军作用,根据《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甘林规发〔2022〕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修订了《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   


天水市麦积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13日



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办公室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在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责任。同时,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和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四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经乡村振兴部门审定的脱贫人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承担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续、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每户只能安排一人担任生态护林员。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选聘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选聘名额、选聘资格条件、选聘程序、报名方式、申请时限、管护任务、劳务报酬、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申请人应根据选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填写《生态护林员申报表》,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申请人综合情况等进行审核,全面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一二级残疾、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职等问题。并将审核情况填入《生态护林员审核表》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反馈结果,将拟聘用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结果须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镇人民政府汇总公示结果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并会同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区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生态护林员聘期一般为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继续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生态护林员,本人愿意续聘的,经公示无异议可直接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权利义务、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支付方式、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后,由区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熟悉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根据当地资源、地形地貌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面积,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

(六)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对解聘的人员,要明确记载解聘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醒目地点张贴解聘公告并书面通知本人,按程序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解聘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资源管护知识,积极履行管护责任,维护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安全;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和设施维护,加强重点火险期和重点季节管护,及时排除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安全隐患;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毁林开垦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挖草原和违规放牧、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林草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认真履行管护劳务协议,正确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系统,努力做到林草资源管护有效;

(五)完成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镇人民政府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鼓励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建立有效管用的考核检查机制,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考核,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的检查和核查。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加强生态护林员的每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生态护林员考核登记表》,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考核结果与劳务报酬、续聘、解聘、奖惩挂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森林草原火警火灾、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创新管理方式,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加强生态护林员动态监管,规范运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推动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成立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职能部门责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申报年度任务需求;及时分解下达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管理和考核办法;督促镇人民政府规范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时完善、更新系统信息,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建立县级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审核汇总各镇选聘(续聘)、解聘等数据信息并逐级上报,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并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国库支付流程,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审核和确认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撑资料。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规范选聘及相关管理负直接责任,要强化管理措施,严格细致管理。按照区分解下达的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具体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管护协议签订、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管护资源范围划定等工作;组织生态护林员规范使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信息,健全镇级台账,确保台账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防止脱贫脱政策、外出务工不履职、选聘程序不规范、聘用一二级残疾人员、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等问题发生;及时向区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生态护林员考核及动态信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生态护林员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负关联责任。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坚持公正透明,严格选聘程序,健全管理台账,确保选聘对象精准,选聘工作群众满意;引导生态护林员熟练使用APP系统开展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生态护林员管理规定的问题,加强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源头监管。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8000元补助标准下达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及时兑付,“一卡通”姓名非生态护林员本人的,须在台账和报酬兑付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必要简易装备,根据国家规定不得从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加强管理人员和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乡镇抓好生态护林员培训,重点进行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档案管理。健全区、镇、村各级生态护林员信息数据管理档案,区林业和草原局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全流程档案、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数据;年度选聘(续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更新联动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同步一致。

第二十六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分工共同履行生态护林员监督检查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上级反馈、本级检查、基层反映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及时上报检查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员选聘(续聘)、解聘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管护协议签订是否规范,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三)是否按规定发放劳务报酬,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是否落实;

(四)台账建立、档案管理、联动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和信息报送是否及时;

(五)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巡视、考核、审计、检查等反映违反本办法的问题,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核实整改。对不符合选聘(续聘)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履职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问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天水市麦积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天水市麦积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麦积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麦林草发〔2020〕114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全区林草资源得到有效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办公室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天水市麦积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等精神,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区制定的林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

(二)对管护区域林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草地、湿地数量和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重点区域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报告。

(三)对责任区发生的乱征滥占林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林草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四)对管护区群众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对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依法制止,对管护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协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五)对管护区发生的森林草原有害生物危害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六)对管护区发生的破坏林草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七)接受区林草局、镇政府、村委会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八)认真、详实填写护林员巡山日志,并接受区林草局、镇政府、村委会的查阅。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三)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按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管护劳务报酬。

第五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培训制度。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生态护林员岗位培训,重点培训护林员工作职责、管护常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生态护林员巡护APP系统等业务技能,掌握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分布情况,明晰重点管护地段,确保生态护林员有效履职尽责。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主要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考核;区林草部门负责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日常履职及管护成效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分及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由村委会、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区林草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劳务报酬的依据。年度考核由镇政府组成专门考核工作小组完成,考核结果在各镇公示,且报区林草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评分结合平时工作表现,采取临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坚持日常工作考评与重点防火时段考核相结合、劳务报酬发放与工作实效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生态护林员考核“百分制”评分标准为:95分以上为优秀;84—94分为良好;70—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可予以解聘。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勤:35分。常住本地,每月巡护22天以上得35分。每月巡护少于22天的,少一天扣1分,无故不参加集体巡护工作的每次扣5分。

(二)资源管护:30分。宣传生态保护和林草关法律法规,在管护责任区,能坚持巡护,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无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草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林草资源等案件发生,认真填写巡护工作日志,每月能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管护区秩序稳定,经查属实的得30分。对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每次扣15分,未认真填写巡护工作日志的每次扣5分。在开展林业生产时期能认真学习基本的生产技术,积极参与并指导管护区群众开展林业生产得5分,无故不参与的扣5分。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15分。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切实加强火源管理,能坚持巡山管护,能加强火源管理,能监督各类野外用火,发生违章用火及时制止、上报得15分。对森林、草原防火期无故不张贴、不参与发放宣传资料,每次扣2分,对发生的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每次扣3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每次扣10分。

(四)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10分。经常检查管护责任区内林木生长情况,发现林草有害生物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在林草部门及镇政府指导下,积极参与并采取防治措施得10分。发生有害生物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危害的每次扣8分。

(五)学习培训与工作报告:5分。积极参与镇政府组织的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培训记录,工作期间如实、及时向村委会、镇政府或林草部门汇报工作得5分。未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没有认真做好培训记录的每次扣3分,没有如实、及时向村委会、镇政府或林草部门汇报工作的每次扣2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六)其他工作:5分。服从镇政府、村委会和林草部门管理人员调度得5分。不服从或不配合的每次扣3分。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要严格实行生态护林员退出机制,对提出辞职、考核不合格、长期远离管护区居住、护林期间有违法行为、不按合同履行职责的护林员,要及时解除劳务服务协议,对空缺岗位要在解聘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重新选聘,并将选聘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确保资源管护的连续性。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奖惩

(一)生态护林员在管护劳务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履行《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2、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3、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协助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管护区域多年保持无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的。

4、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5、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二)生态护林员在管护劳务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减考核得分,严重的立刻解聘。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

2、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

3、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挂名不履行职责的,不定期检查三次不在岗的或长期不在岗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天水市麦积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天水市麦积区林业和草原局、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天水市麦积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麦积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麦林草发〔2020〕114号)同时废止。






网站标识码:6205030002 甘公网安备62050302000116号 备案编号:陇ICP备050035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