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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麦积区林长制区级会议制度》等五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4-25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mjq/2023-00024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麦积区林长制区级会议制度》等五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麦积区林长制区级会议制度》等五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道北街道办)、国有街子林场、国有凤凰林场 :

现将《麦积区林长制区级会议制度》《麦积区林长制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麦积区林长制区级督查制度》《麦积区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制度》《麦积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等五项配套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1月20日



麦积区林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为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到位,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级总林长会议制度

(一)区级总林长会议由区级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级林长、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领导小组成员、林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林长同意后召开。区级总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林长同意,可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区级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区级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区级总林长、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区级林长会议制度

(一)区级林长会议由区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相关镇(村)总林长,以及有关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级林长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3.研究区级林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4.区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区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区级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镇(村)总林长或林长,以及相关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林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区级林长办公室或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同意部署,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区级林长的指示批示;审议拟提请区级总林长会议或区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审议拟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林草局的重要报告和请示;审议拟提请区级总林长会议或区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区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听取区级各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由相应的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区级林长制办公室的,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麦积区林长制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为推动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及时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确保林长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制度

1.信息报送主体

各镇、村林长办公室,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信息报送方式主要分为简报和专报

简报: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林长以及林长制办公室的设立、配套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推行林长制过程中探索和总结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等。

专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区总林长、区级林长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以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其他专报事项。

3.报送时间

简报: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各镇、村林长制办公室上报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区级林长制办公室汇总分析后择优编发,呈送区级总林长及各区级林长并抄送各有关单位。

专报:实行一事一报。各镇、村和有关单位将需要专报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区级林长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整理、筛选、编辑、汇总后报区总林长和区级林长。

二、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1)区总林长、区级林长组织开展或参加的林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2)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林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3)与推行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4)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区林长制工作完成情况、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

(5)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等;

(6)全区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

(7)林长制推行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8)对林长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滞后以及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通报等;

(9)涉及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2.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1)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2)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

(3)工作简报、通报;

(4)公告、通告;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3.公开程序

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4.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麦积区林长制区级督查制度

为规范区级林长制督查工作,确保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区级林长督查、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和区级林长制办公室督查。

(一)区级林长督查。由区级总林长或林长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由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区推行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

(一)区级林长督查内容。区级总林长会议或区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区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以及其他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内容。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区级林长制办公室督查。主要是对区级林长制推行情况、督查反馈问题以及群众举报问题等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采用明察与暗访的方式开展,或者通过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督查。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或根据林长制年度工作安排进行,遇有重大特殊事项或必要时可适时组织。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下一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区级总林长或区级林长批示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和督查反馈的专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具体任务实施情况等。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向督查对象下发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督查要求以及需要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组织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开展督查工作。

(三)结果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督查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四)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区林长办公室将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必要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五)登记归档。在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并报送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归档保存。

五、督查结果应用

(一)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二)督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目标考核、干部考察、责任追究、资金安排时作为参考依据。

(三)对特别重大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麦积区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林长制工作全面落实,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有关部门在林长制工作规划统筹、信息共享、政策制定、联合督查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和工作联动。

第三条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区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第四条 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区林长制各项工作,抓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部门间协调联动主要通过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联合巡林督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做到协调畅通,联动高效。

第五条 部门协作联动采取联系人制度,各有关部门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系人,并报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根据林长制工作目标,在制定林草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时,加强调查研究和部门间协调沟通,充分征询各有关部门意见,从源头上保证规划可行,决策科学,提高各有关部门参与林草保护发展的积极性,推进规划任务和重大决策落地见效。

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林草保护发展方面的职责,将相关内容列入行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常性工作和日常管理,确保林草保护发展相关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第七条 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林草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森林、草原、湿地等的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林草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根据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与林草相关的实际困难,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

第九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适时开展林长制工作督查。区林长办公室应及时将督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区林长办公室。

第十条 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移送或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区林长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专项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林草资源安全。




麦积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区林长制工作,促进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总林长对各镇、村和国有街子林场、凤凰林场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级总林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每年考核一次。

第五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镇、村和国有街子林场、国有凤凰林场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林长履职尽责情况等。

第六条 林长制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由区林长办公室会同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制定考核方案,作为当年考核工作的依据,对各镇、村国有街子林场、国有凤凰林场林长办公室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 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包括保护性指标和建设性指标。保护性指标有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保护、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建设性指标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绿化美化建设、营造林生产、林下经济发展等。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各镇自核自验与区林长办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对镇林长制办公室进行全面核查,对村、组延伸单位,按随机抽取4个村(组)比例延伸检查。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并印发区级林长制年度考核方案。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考核安排等。

第十一条 各镇和国有街子林场、凤凰林场林长办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必须在12月上旬自查结束,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总林长审定后,于12月中旬上报区林长制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村(社区)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总林长审定后,在全区通报。

第十四条 各镇和国有街子林场、国有凤凰林场总林长采用书面形式向区总林长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纳入镇党委、政府和国有街子林场、国有凤凰林场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各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总林长、林长,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地方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总林长、林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区级总林长或区级林长组织约谈。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总林长、林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区级总林长、林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区域的林长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依据,作为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林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及时提供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和国有街子林场、国有凤凰林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实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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