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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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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麦科技发〔2015〕15号
天水市麦积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水市麦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科技局
2015年4月30日
天水市麦积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市麦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以及市科技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区内单位或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试验、示范及推广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着力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科技经费的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按照全区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区科技局提出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对外发布,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麦积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申请书(区科技局统一格式,在区科技局网站下载);
(二)相关附件(与项目申请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报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区科技局计划管理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统计并向局务会议汇报;
(二)区科技局局务会对申报项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区科技局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二)区科技局局务会对专家组提出的项目推荐意见进行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汇报同意,并完成文件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在麦积区科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时正式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对立项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区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鉴定验收或核准结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局局务会议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区级经费应及时退回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用于安排同类新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区科技局申请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四)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区科技局计划管理股审查并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组织进行鉴定验收。
(二)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3-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鉴定验收。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并进行质询评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统一发给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验收证书。
(四)推广类及补助经费较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其主管部门向区科技局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项目结题由区科技局核准,并发给验收(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区科技局计划管理股应将已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书和项目验收或结题证书;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麦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