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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麦积区教育局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3-25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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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麦积区教育局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麦积区教育局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麦积区教育局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学校、幼儿园可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此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区教育局人事股咨询。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

2021年3月24日


麦积区教育局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专,下同)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质量,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安全等管理工作,完善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管理制度,做到有序有效培训教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0〕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素质能力的提升既有内涵动力,又有外部驱动力。教师外出培训是促进教师素质提升和专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学校应创设条件、提供平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鼓励和支持并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到教育发达地区和省内外优质学校培训学习。教师外出培训包括国培、省培、市培、区培、校培等由各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学习和培训,具体形式包括置换脱产、影子教师、教师工作坊、跟岗研修、名校访学、送教下乡和各类短期集中培训等。

第三条  教师外出培训要坚持学以致用原则、任务驱动原则、生成性原则、发展性原则、跟踪管理原则。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时记录教师成长历程,促进教师可持续发展。依靠文字、图片、声像、实物等档案资料的记载,对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及参训后的教学实践、教育教学竞赛、任教学科素质测评等进行分析,及时评估教师培训前后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的变化。对教学方式、手段、技能提升较大的教师要提供更高水平的培训提升机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教育局是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安排部署、人员选派、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

第五条  派出学校是教师外出培训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教师的派遣,负责外出教师学习培训期间的安全、学习、纪律等方面的跟踪管理,负责教师返岗后学习成果的渗透转化和工作业绩考核等。对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师要给予奖励,对违纪教师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学校要为教师外出培训提供时间、必要的经费和保障,督促、指导参训教师在岗研修。

第三章   选派管理

第七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选派条件或依据:

1.区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的学习培训,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后所在学校确定人员参加。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后组织参加。

3.因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学校需要以办班的形式集中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并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后组织实施。

4.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5.教师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学校负责审批,需明确培训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在工作之余(不影响教学和工作),教师自费参加有助于业务素质提升的学习培训,学校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6.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外出培训学习。

第八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有关程序:

1.通知。区教育局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按照计划和安排,并及时将培训通知印发学校。

2.推荐。学校按照上级培训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原则,推荐参加培训人员,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避免培训长期集中在部分教师身上。原则上国培省培每学年一位教师外出培训不得超过1次,其余项目不得超过2次。推荐方式要公开透明。

3.审批。外出培训审批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的原则进行。普通教师参加市内3天以内(含3天)的短期培训,由各区属学校、中心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并报教育局派出股室备案;市内3天以上和市外、省内外15天以上(含15天)的培训,需经各区属学校、中心学校、幼儿园、人事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区属学校、中心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参加各类外出培训均需报送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对推荐的外出学习培训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然后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因教学需要确需参加的,各学校需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参训对象和经费预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校务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4.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九条  外出学习培训教师需注重良好的教师形象和良好的学风。

1.要注意个人形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不能做有损于学校或教师名誉的事。

2.要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提前离开或中途离开。

3.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优秀教师交流,掌握教育前沿信息;积极参与交流分享,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要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能借培训之机(或绕道)旅行,或出入不适宜的场所;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参与违规或不适宜的网络活动和网络行为。

5.学习培训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在外时间,耽误工作。不能按时返校的,需向派出学校请假。

第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返岗。培训返岗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返校上班。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安排其对教师作专题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培训,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使培训教师有机会对培训内容进行汇报交流,在校内进行二次培训。参加外出培训的教师,利用教职工会议时间让其做汇报交流或在校本研修活动中上示范课。参加名师工作室(坊)的成员每次活动结束后学校需安排上一次示范课。若培训院校有返岗实践要求的,学校需为培训教师提供条件使其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3.经费报销。培训费和差旅费原则上在完成学习任务和返校上交学习报告或做讲座后,方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培训由区教师进修学校具体负责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如要外出培训或将专家请进来培训,就要遴选好培训机构或专家。原则上要遴选承担过“国培”“省培”任务且综合评价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教师外出培训任务,请进来培训的专家就要聘请知名大学的知名专家承担培训工作。若进行教师专业发展提升、特色学校建设、课程建设、文化建设、学校一对一打造提升等项目,选择适合的社会培训机构,需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实施项目制。区教师进修学校编制的培训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对象需求分析、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过程管理和评估检查、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培训项目需经区教育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参训教师的入学建档、培训考核和跟踪指导等工作。根据考勤情况、学习过程、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制定出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参训教师进行测试考核,并按照总数的20%评选表彰优秀学员。培训期间,参训教师因各种原因缺课超过总课时20%者,本次培训视为不合格。区教师进修学校应及时向参训单位报送不合格学员名单,按程序及时通报至参训教师选派学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集中培训情况综述,发布培训过程简报。培训总结和过程简报应报区教师进修学校。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做好外出教师培训的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事前管理。

1.认真研究培训内容和目的,厘清培训对象,明确培训的相关要求。

2.及时下发通知。按要求认真遴选参训教师,杜绝培训专业户、专业不对口等应付任务现象。

3.做好参训教师信息汇总后的上传下达。按照要求按时足额汇总上报参训教师信息,并将该信息反馈给参训教师及所在学校,以便提前调整工作,妥善解决工学矛盾。

4.建立培训信息台账,认真记录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参训教师信息,方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七条  事中管理。

1.培训前2-3天提醒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报到时间、地点。

2.做好安全、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并在学员中选定带队人员,统一管理。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学员,应及时按程序上报调换人员信息,确保参训教师信息的准确性,不得私自替换。

4.及时落实参训教师报到情况,对没有按时报到的教师要查明原因,督促参训。

5.跟踪了解学员出勤、学习情况,及时评价和反馈。

第十八条  事后管理。

1.加强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返岗后教学实践及效果评价,从工作态度、教育实践、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跟踪评价。工作态度包括思想观念、学习意识、师生关系、工作状态等内容;教育实践包括培训返岗后在学校或区域内做汇报、开展校级或区域内公开课展示或讲座、研读一部教育教学理论著作、撰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或教学反思或读书心得、开展某方面的教学改革尝试或组织团体类的活动、开展课题研究等内容;工作业绩包括所带班级情况、评教评管满意度、教学成绩、帮带年轻教师、辅导学生、发表经验文章(论文)、参加各级活动等等。

2.中小学教师参训后教学实践及效果评价工作以学校管理为主体,区教育局指导、督查为辅助。

(1)学校要为每个教师建立培训后动态管理信息档案。档案信息应包括何时何地参加何种培训,返岗后工作态度、教育实践、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改善情况。

(2)被考核人对照考核要求先进行自评;学校组织教师互评;最后由学校给出综合评价。

(3)区教育局成立督导小组对各学校教师参训后管理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方法是到学校看资料、听讲课、访学生等形式进行实地现场抽查。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培训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培训组织实施单位要把安全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加强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安排好参训教师的食宿和学习。参训教师住所要有利于培训教学,同时具备消防等安全条件,加强对住所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教师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参训教师的安全教育。派出学校和培训组织单位都要对参训教师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有效手段和措施,强化教师安全意识,使教师了解、掌握必备的应急疏散和逃生技能,避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要珍惜培训机会,要服从培训组织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作息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研修,取得良好效果。派出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管理,将参训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师德表现、培训纪律、学习效果作为培训考核评价、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调研及方案研制、教师食宿费、培训专家费用、教学及课程资源开发、场地设备使用、培训成果提炼及评估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麦积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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