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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索引号: zfb/2025-00252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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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 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 1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领域省 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 发〔2019〕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城乡义务教 育发展的资金,具体包括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特岗 教师工资性补助经费和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等。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 原则。
第二章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补助资金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免除学杂费后,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中小 学(含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 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 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 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 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二)免费教科书补助。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课程教科书(包 括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发放。资金由省财 政厅根据实际招标价拨付,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统一采购。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 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 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 生每年625元。
(四)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用于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 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乡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 助。补助标准:人均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人均每月200元给予补助。
(五)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补助。国家在 75个贫困县实施特岗计划,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特岗教师在乡村 中小学任教,对在岗的特岗教师发放工资性补助。补助标准:每 人每年38200元。
(六)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中央和省 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等值优 质营养食品。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元。农村地区,是指国家统 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 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 代码)为111以外的地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各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 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教学业 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 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 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 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 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 宿生和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 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原则上按 学期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 学校按月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 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 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要向社会和学生公示,接受监督。
(三)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用于为58个集中连片县区 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乡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 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 禁止平均分配。
(四)农村义务教育特岗计划补助资金。用于对服务期内的 特岗教师发放工资性补助。市县要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 位,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五)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 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补助经费由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教育部门负 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 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 预算金额。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 助经费预算指标后,省教育厅在20日内根据学生(教师)人数 和补助标准测算提出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和省级预拨资金分配方 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10日内会同省教育厅将资金下 达市县;次年收到中央剩余资金后,省教育厅在20日内,结合 提前下达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 10日内会同省教育厅将资金下达市县。市(州)县(市、区) 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 付学校或相关部门。
第八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 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 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 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 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对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 的,将对下年度工程项目类资金进行扣减。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九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 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和地方课程免 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 理,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 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以 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 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 区要切实落实应承担的相关资金。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 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 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 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二条学校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 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 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 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 立物品釆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 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 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 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 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 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补助经费全部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工作,坚持“谁 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强化管理。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 衡预算和转作他用,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 费,补助资金结余缴回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在资金使用中,对申报使用补助经费的部门、单 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 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