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索引号: TSMJ-2020B-00103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政务服务
- 发文字号: 麦政办发〔2020〕131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9
- 标题: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麦政办发〔2020〕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属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省市区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现将区级政府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天水市麦积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三批)
|
序号 |
承办单位 |
可承诺制办理事项名称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实施方式 |
||||
|
1 |
区住建局 |
市政设施 建设类审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
|
3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
|
4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
|
5 |
燃气经营 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6 |
气源来源证明或购销合同 |
||||||||
|
7 |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资料(危运证复印件) |
||||||||
|
8 |
企业验资报告 |
||||||||
|
9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财务负责人、档案管理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资格证、经专业考核合格的证书及社保凭证 |
||||||||
|
10 |
工程技术人员电工职称资格证、身份证、有效劳动合同、社保凭证 |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名称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实施方式 |
||||
|
11 |
区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 设施审批 |
|
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消防设施资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2 |
《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
13 |
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
||||||||
|
14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规格、施工图等材料 |
||||||
|
15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文件 |
||||||||
|
16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
|
1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
|
1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建筑平面图 |
||||||
|
19 |
临时占用城市 绿化用地审批 |
|
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建筑平面图 |
||||||
|
序号 |
承办 单位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名称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实施方式 |
|
20 |
区住建局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气)的审批 |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时间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2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审批 |
|
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 |
||
|
2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须提供位置示意图、彩色效果图以及所使用材料、尺寸说明 |
||
|
23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含保健食品)许可首次、延续、变更、补办、注销 |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24 |
食品小经营店 经营登记 |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
25 |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登记 |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
26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
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材料 |
||
|
27 |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材料 |
|||
|
2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
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材料 |
||
|
29 |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