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mjq/2023-0016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政府会议
- 发文字号: 麦政办发〔2022〕53号
- 成文日期: 2022-06-23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天水市麦积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指导目的
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各救援力量充分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工作,救援时按指令尽快奔赴现场协同开展救援。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事故发生。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波及我区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应急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各级部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经常性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逐级负责,妥善处理
火灾事故处置在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5)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天水市麦积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西南管道公司、中石油天水销售分公司、麦积电信公司、麦积移动公司、麦积联通公司负责同志和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2.2.1 灭火救援指挥部
(1)负责全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作战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区灭火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协调相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6)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组织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2.2.2 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根据火灾实际,第一时间报告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成员赶赴现场处置。
(2)落实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决策和批示。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实战演练等工作。
(4)组织或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完成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传达总指挥的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落实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
(2)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收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情况,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以及舆情管理。
(3)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开展网络火灾事故宣传,引导网上舆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网络信息发布。协助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
(4)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设施、人防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火灾事故抢险救援。
(5)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火灾事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火灾灾害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抢险资金。负责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火灾事故保护工作。配合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救援的能源需求。
(6)区工信局:负责做好全区电力和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火灾事故安全保障工作。火灾事故现场电源切断,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修复或恢复用电,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火灾应急救援通信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区住建局:指导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工程机械、设备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协调燃气公司,提供火灾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网情况,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9)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10)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协调气象部门,加强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西南管道公司、中石油天水销售分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火灾事故的救援方案。
(11)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火灾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1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出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并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1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现场管制。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收集、分析全区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区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处置能力。
(16)市森林消防大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事故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演练,全面做好火灾救援准备工作。按照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命令,积极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制定森林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方案,负责做好森林和草原灭火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交通警戒组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按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实行交通管制。
(3)后勤保障组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发生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
负责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的调配,参战力量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通讯、生活等保障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5)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会同有关单位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2.5专家组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成立由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为灭火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专家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由其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或专家自备车辆到达事故发生地。
2.5.1专家组职责
参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2.6应急联动
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火灾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每个处置组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灾害损失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l)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l)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四、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4.2 火灾预防
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五、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l)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况向上请示启动市级预案。
(2)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上级增援时,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在上级相应预案启动后,在上级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3)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响应状态。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最先接到火灾事件报警的单位要立即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向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火灾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5.3 预警变更、解除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4处置措施
(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或上级单位求援并实施初期灭火应急救援,调集就近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的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区政府办公室、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处置指挥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根据现场情况,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3)应急升级
如果火灾事故发展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危害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应急解除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责成火灾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当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应对工作基本完成时,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留下必要的现场监护力量。
5.5信息公开
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注重效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5.6善后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战斗结束前,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和可燃物质,彻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阴燃。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过火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失火单位专职消防队监视火场。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督促涉事单位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7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六、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配备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与现场应急单位、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讯联络器材。区消防救援大队的通信技术人员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讯网络,确保现场各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救援行动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的畅通,各战斗段指挥人员利用统一通信联络道与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联络,保障联络畅通。
6.2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镇、社区等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形成广泛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应急救援人力、物力资源数据库,明确调用方式和程序,为火灾事故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3物资保障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协调属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属地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应为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个人防护装备日常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6.4安全保障
火灾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立即对局部范围人员进行撤离、疏散的,可先安排人员撤离和疏散,同时报告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需要对较大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时,必须报请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6.5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件伤亡的救治工作,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救助或医疗转移、收治伤员等任务,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医疗保障。
6.6经费保障
火灾事故处置和救援等产生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启动区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根据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7技术储备保障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灭火救援方面的专家数据库,掌握联系方式。适时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消防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8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安全生产月”和“119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全区专职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好指导工作。
(3)演练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和需要,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消防灭火演习。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所属辖区内重点单位和部位、有关部门单位系统内和行业领域管理对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定期自行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 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委会、社区制定本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石油、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文物文化保护等重点单位和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天水市麦积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