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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2020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 索引号: mjq/2023-00343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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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麦积区2020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麦积区2020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许可指导案例
案例一
天水市麦积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拟设立)
申请事项: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机关: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0年4月15日
申请事项:营业执照
提供的申请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4页);2.全体发起人签字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1份(2页);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1份(15页);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3页);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1份;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8页);8.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1份;9.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1份。
受理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提交设立预审后,工作人员当日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预审通过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纸质表格、准备必需的纸质申请要件,申请人于4月22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人员当日审查材料,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受理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至审核环节。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决定结果:准予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三、典型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不断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精简文书表格,持续深入“减证便民”行动,积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办事程序、要件提供等方面删繁就简,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标准化,切实提升行政许可业务水平。天水市麦积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许可案属于最普遍的行政许可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经营范围不属于前置许可,无需提供许可证书或文件,对于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具有指导意义。
四、办案体会
营业执照办理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政策知晓及服务态度等方面都要不断进行完善,提升行政许可业务水平,最大程度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
案例二
天水×××商贸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天水×××商贸有限公司(拟设立)
申请事项: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机关: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0年1月6日
申请事项:营业执照
提供的申请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6页);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份;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份;5.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1份;6.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1份(5页);7.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页);8.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1份;9.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1份。
受理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提交设立预审后,工作人员当日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预审通过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纸质表格、准备必需的纸质申请要件,申请人于1月10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人员当日审查材料,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受理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至审核环节。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二十条。
决定结果:准予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三、典型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不断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精简文书表格,持续深入“减证便民”行动,积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办事程序、要件提供等方面删繁就简,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标准化,切实提升行政许可业务水平。天水×××商贸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属于最普遍的行政许可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经营范围不属于前置许可,无需提供许可证书或文件,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具有指导意义。
四、办案体会
营业执照办理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政策知晓及服务态度这几个方面都要不断进行完善,提升行政许可业务水平,最大程度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
案例三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拟设立)
申请事项: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机关: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0年5月6日
申请事项:营业执照
提供的申请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6页);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份;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份;5.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1份;6.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1份(7页);7.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页);8.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1份;9.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1份;10.由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受理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提交设立预审后,工作人员当日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其经营范围属于培训类,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申请人需取得教育部门许可后方可予以登记。工作人员对申请预审通过,确认申请的企业名称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相关要求,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取得许可后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的纸质申请要件。申请人取得许可后,于5月6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人员当日审查材料,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受理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至审核环节。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九条,《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
决定结果:准予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三、典型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不断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精简文书表格,持续深入“减证便民”行动,积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办事程序、要件提供等方面删繁就简,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标准化,切实提升行政许可业务水平。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案属于在申请营业执照时需取得前置许可的行政许可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公司设立具有指导意义。
四、办案体会
营业执照办理涉及前置许可,要求业务人员熟悉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政策知晓及服务态度这几个方面都要不断进行完善,提升行政许可业务水平,最大程度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
案例四
教练培训考试行政许可
申请人:天水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教练培训考试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0年7月20日
申请事项:C2五小车辆驾驶培训及考试
提供申请资料:公司介绍信、天水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学校概况、《土地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场地平面图、资格条件评议书、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批复、天水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信息采集表、教练车信息采集表、天水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天水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岗位责任制、教练员信息采集表。
受理情况:经审查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
审查过程:经许可科室组织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勘验,教学场室是否达标;教练场地是否符合教练要求;教练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法律适用:交通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2014);
决定结果:经7月22日现场验收并经7月30日局务会研究同意,该驾校从事C2、五小车辆驾驶培训业务,符合条件,准予开业。
三、典型意义
1.申请事项明确;2.提交资料齐全;3.勘验现场与提交资料一致;4.审批时效执行合规;5.使用法律依据准确。
四、办案体会
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法律在这方面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的行政许可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重复过去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行政审批中出现多头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案例五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申请人:天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一、基本情况
申请时间:2020年6月23日
申请事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提供申请资料:公司介绍信、天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申请报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企业章程、普通道路运输车辆清册及材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土地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场地平面图、企业办公场地、停车场、门牌照片、公司部门职责及各项制度。
受理情况:经审查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
审查过程: 经许可科室组织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三、典型意义
1.申请事项明确;2.提交资料齐全;3.勘验现场与提交资料一致;4.审批时效执行合规;5.使用法律依据准确。
四、办案体会
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法律在这方面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的行政许可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重复过去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行政审批中出现多头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案例六
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案
申请人:徐××
申请事项:民办幼儿园设立
行政许可机关: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
一、基本情况
(一)筹设
申请时间:2019年8月4日
申请事项:民办幼儿园筹设
提供的申请资料:1.筹设申请;2.可行性报告;3.举办者个人简历及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4.园长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幼教)、普通话证、健康证),从事幼儿园工作五年以上证明;5.幼儿园平面图;6.房屋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或宅基地证明;7.所租借房屋权属证明文件;8.房屋安全鉴定报告;9.后期保教设施设备配备计划;10.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情况:2019年8月5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收到申请人徐××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的筹设申请资料后,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其筹设申请资料中所租借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后期保教设施设备配备计划不完善,予以退回申请人徐××,要求完善相关资料。2020年3月10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收到申请人徐××再次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的筹设申请资料并进行了审核。
审查过程:2020年3月10日-17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管理股对申请人徐××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的筹设申请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2020年3月24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组织教育股、思政股、计财股、人事股、政务服务管理股相关人员对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筹设情况进行了实地验收。2020年4月2日,对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下发了《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麦民筹设2020-2号)。
(二)设立
申请时间:2020年5月6日
申请事项:民办幼儿园设立
提供的申请资料:1.筹设批准书;2.设立申请;3.筹设情况报告(附清单);4.《麦积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变更)登记表》;5.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意见书;6.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或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7.校长(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8.校长(行政负责人)简历及毕业证复印件,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证明;9.决策机构成员名单;10.教职工花名册;11.教职工资格证复印件;12.与教职工签订的聘任协议(合同);13.设备目录;14.课程计划及教材目录;15.投入资金的各种票据;16.幼儿园各种制度。
受理情况:2020年5月7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收到申请人徐××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的设立申请资料后,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其筹设申请资料中与教职工签订的聘任协议(合同)不完善,予以退回申请人徐××,要求完善相关资料。2020年6月15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收到申请人徐××再次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的设立申请资料并进行了审核。
审查过程:2020年6月15日-22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管理股对申请人徐××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的设立申请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2020年7月10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组织教育股、思政股、计财股、人事股、政务服务管理股相关人员对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设立情况进行了实地验收;2020年7月20日,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召开局务会议,经研究决定同意设立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2020年8月3日,对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下发了《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等三所幼儿园的批复》(麦教育法〔2020〕10号)并发放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决定结果:同意申请人徐××设立天水市麦积区××幼儿园。
三、典型意义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规定说明,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给予行政许可的情形,许可机关有审查义务。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事项实际需要选择是书面审查还是现场核查,以及是否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查方式的选择应当服务于审查事项的专业程度和实际需要。
四、办案体会
审查申请人办学资质和条件是本案的关键点,执法机关通过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邀请专家参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等方式,综合形成审查意见,保证了许可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全面、扎实,具有科学性。
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案例一
曹××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当事人:曹××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9日13时43分,曹××开着轿车(品牌:马自达6,颜色:银灰色)进入天禧苑小区,于2019年11月10日0时31分离开该小区时,因停车收费问题同天禧苑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曹××将轿车堵在天禧苑小区南门的出入口,长达10余小时,扰乱了该小区的正常秩序。
案发后,办案民警对报案人谭斌、当事人曹××和小区保安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曹××陈述了其于2019年11月9日13时40分左右将轿车停到天禧苑小区,10日0时30分左右开车离开小区时因停车费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并将轿车停放在天禧苑小区门口,堵塞小区车辆出入,直至10时10分左右才将车开走,其行为给小区居民出行造成干扰和给物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经调查,2019年11月13时43分,曹××开着轿车进入天禧苑小区,于2019年11月10日0时31分离开该小区时将轿车堵在天禧苑小区南门的出入口,长达10余小时,扰乱了该小区的正常秩序。曹××的行为已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曹××因停车费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并将轿车停放在天禧苑小区门口车辆出入口,堵塞车辆出入口,长达10余小时的行为,主观方面符合故意的要件,小区门口车辆出入口属于公共场所,将轿车停放在小区车辆出入口堵塞长达10余小时,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民警在办案中,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和态度良好,已经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干扰了小区居民正常出行和给物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没有造成很大影响和损失,违法情节不属于“较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2019年11月11日,办案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曹××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已执行。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当前社会比较普遍发生的违法行为,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小区车辆出入口属于“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裁量得当。
四、办案体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违法者处罚,对违法者做出相应的惩戒,从而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以更好地预防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能够教育公民增强遵法守法的意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对于此类案件的依法合理规范处理,对于引导社会治安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教育意义,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周××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当事人:周××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水芙蓉洗浴中心对面马路边,杨××和周××因琐事发生了冲突,后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殴打,周××先从杨××的胸口上打了一拳,然后又从脸部打了一拳,致杨××左侧第六前肋骨骨折,头部受伤,后杨××手持水杯从周××头部打了一水杯,致周××头部受伤。
案发后,办案民警对当事人杨××和周××进行了询问,经询问,杨××和周××陈述了其二人于2019年12月05日22时许,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水芙蓉对面路边,杨××和周××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殴打,周××先从杨××的胸口上打了一拳,然后又从脸部打了一拳,后杨××手持水杯从周××头部打了一水杯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2019年12月5日22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水芙蓉洗浴中心对面马路边,杨××和周××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殴打,周××将杨××殴打致伤,杨××手持水杯从周××头部打了一水杯。杨××和周××的行为均已违法,构成殴打他人,且周××曾有违法经历。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杨××、周××的陈述与辩解、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杨××以殴打他人罚款贰佰元,决定对周××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均已执行。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违法者处罚,对违法者做出相应的惩戒,从而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以更好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更好的作用。
四、办案体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违法者处罚,对违法者做出相应的惩戒,从而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以更好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能够教育公民增强遵法守法的意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对于此类案件的依法合理规范处理,对于引导社会治安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教育意义,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樊××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当事人:樊××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日10时高××到社棠派出所报称:其于2018年6月27日12时许,在向荣中学门口被同班同学白×的母亲樊××殴打,请求处理。经调查:2018 年6 月27 日12 时许,樊××在麦积区社棠镇向荣中学门口接其女儿白×放学时,遇到曾打过其女儿的同学高××,即将其喊住,责备其并用手提包在高××的头面部打了数下,高××乘机踢了樊××一脚,樊××从马路边拿起扫把在高××背部打了几下,后被路人劝开。社棠派出所在办理樊××殴打高××的案件时,樊××提出高××曾在学校殴打过她女儿白×,后办案民警向向荣中学调查了解到向荣中学已对高××在学校殴打白×的行为作出了处理意见。因高××未满十四周岁,不够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年龄,办案民警当着高××母亲的面对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对高××严加管教,并将该情况告知了樊××。办案单位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樊××殴打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当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2018年7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一)案件事实方面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6月27日12时许,在麦积区社棠镇向荣中学门口,樊××因其女儿白×在学校被同学高××等人殴打,在学生放学后拦住高××质问,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樊××持手提包击打高××面部致高××(未满十四周岁)受伤。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视频、调查询问笔录证实。
樊××提到麦积公安分局社棠派出所对其女儿白×被高××殴打一案未作调查处理一事,事实上麦积公安分局社棠派出所从未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只是在调查樊××殴打高××的案件时,樊××才提到高××等曾在麦积区向荣中学校园殴打过她女儿白×,办案民警在向荣中学调查了解到向荣中学已对高××在学校殴打白×的行为作出了处理意见。樊××提到未对高××进行处罚,因高××未满十四周岁,不够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年龄,办案民警当着高××母亲的面对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高××母亲对高××严加管教,并已将该情况告知樊××。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樊××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二)办案程序方面
该案办案程序规范。麦积公安分局在处理樊××殴打高××一案时,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又调取了视频资料等证据。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考虑到该案的起因,本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则,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只能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该案从受理立案、调查询问、调取证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均符合规定,程序合法。
(三)适用法律方面
该案适用法律准确。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因本案受害人高××未满十四周岁,樊××的行为属于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行为。因此,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麦积公安分局对樊××决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四、办案体会
违法行为人樊××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麦积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幅度适当,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案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例四
王××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麦积区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4日,麦积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麦积区社棠镇下曲村祥丰库王××化肥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麦积区社棠镇下曲村祥丰库王××化肥仓库销售的河北晟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微生物菌剂.苹果专用,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2496)号,规格:40kg/袋,执行标准:GB20287-2008,有数活菌数≥10亿/g,共计5吨。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上查询,该肥料登记信息中,登记证号一致,企业名称为石家庄市藁城区肥沃肥业有限公司、适宜作物为白菜及有效活菌数≥2.0亿/g不相符,经查问,当事人提供了石家庄市藁城区肥沃肥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晟轩肥业有限公司加工的合作协议,两企业的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一致。但适宜作物为白菜及有效活菌数≥2.0亿/g不相符,根据查询结果及以上内容认定该肥料微生物菌剂.苹果专用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现场发现的5吨涉案肥料产品进行了登记保存。经询问当事人得知,该肥料于今年9月下旬购进,共购进了6吨,25袋/吨,至案发销售了1吨,销售价1300元/吨,获违法所得1300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拍摄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网查询结果为证。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参照《甘肃省农牧厅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和耕地质量管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300元。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对于是否违反肥料管理办法及处罚幅度是一个焦点问题。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上查询,该肥料登记信息中,登记证号一致,企业名称为石家市藁城区肥沃肥业有限公司、适宜作物为白菜及有效活菌数≥2.0亿/g不相符,经查问,当事人提供了石家庄市藁城区肥沃肥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晟轩肥业有限公司加工的合作协议,两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一致。但适宣作物为白菜及有效菌数≥2.0亿不相符,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严肃按照法律条款处理。
四、办案体会
本类型案件不易被发现,一经发现,必须当场查获,制作视频、图片资料,固定行为证据。否则,行为证据就会灭失,事后很难再取得。本案涉及法律、执法程序众多,从调查取证、扣押、文书送达等方面,涉及了诸多具体问题:如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需要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完成每个办案环节。
案例五
关于XXX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XXX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中发现,当事人XXX在麦积区商埠路东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现场推车一辆,车上摆放钵钵鸡进行售卖)。对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5月23日上午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5月23日下午报执法股审批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2019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天水市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天麦综执罚〔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当事人XXX在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段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XXX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其所占用道路的地点在机动车道上,不仅影响市容,且对道路维护和车辆通行具有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当事人在该案立案后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四、办案体会
本案这种违法行为给城市的市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存在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对提高美丽麦积净化市容环境具有重大的教育和法治宣传作用,同时,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之下,人们也应了解相关管理条例,增强自我法治意识,为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案例六
关于XXX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XXX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3日,天水市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中发现,当事人XXX在麦积区成纪大道东段永生家园小区楼下有一处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现场,(人行道上堆放着一台机床,一个装有装修材料的麻袋、铝塑板等其他零星的装修材料),经现场测量,堆放物料的占地面积为4平方米。对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6月24日上午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6月24日下午报执法股审批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2019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天水市麦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天麦综执罚〔201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
二、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
当事人XXX在天水市麦积区成纪大道东段永生家园小区楼下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XXX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三、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其所占用道路的地点在人行道上,不仅影响市容,且对道路维护和行人通行具有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当事人在该案立案后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办案体会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城市市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城市人行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堆放物料,不仅影响市容,也会对附近居民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是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城管部门呼吁沿街商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