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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9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18-16024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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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办发〔2021〕40号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区八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天水市麦积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天水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全省、全市、全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天水市麦积支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区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包含在区级储备粮补贴中,轮换中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并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农发行天水市麦积支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天水市麦积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食用植物油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区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区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入库时间计算,下同)、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前申请,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天水市麦积支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区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一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效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区内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区外采购的,可以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必须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区级储备粮,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可自主销售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售的区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天水市麦积支行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区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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