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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 mjq/2023-00440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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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精神,扎实推进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随着各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局依据2010年12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12年8月出台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制定了《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共5条。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确定了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权利和义务。
2、第二章规划。共5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根据本区水土流失状况,提出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的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措施,进行重点防治。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水土保持规划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区的部分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并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每年3月份为麦积区水土保持宣传月。
3、第三章预防和保护。共13条。
规定了禁止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形。
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中当避让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的情形,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程序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积极植树种草,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并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4、第四章治理与开发。共11条。
规定了对水土保持规划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流失的预防与治理。
5、第五章监测与监督。共4条
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工作。
6、第六章奖励与处罚。共8条
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奖励与处罚的情形。
7、第七章奖励与处罚。共1条
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文件关联: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