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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 索引号: mjq/2023-0006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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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设施,为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麦政发〔2021〕36号)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对《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稿)》广泛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卫生监督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由区司法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审议稿)》,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水源、水质管理,供水和用水,优惠政策,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对引用法律法规不精准部分进行了修订。
第四章第十六条,按照最新标准《 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对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第四章第十七条,按照《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水源地保护区由区政府划定修改为水源地由市政府核定。
第四章第十八条,水量界定范围,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污染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修改为按年取水量大小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对农村供水水费收缴进行了修订。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按照《水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新增“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按照区政府核定水价确定。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按照《甘肃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对应条款修改为“供水和用水”。原第二十五条供水价格修改为现第二十九条;对照《甘肃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三)对供水设施权责问题进行了修订。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修订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入户供水工程设施由于管护不当,造成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