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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与业务解读
- 索引号: 20230321-10131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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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农村低保政策与业务解读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这里的收入是指减去家庭刚性支出和扣减就业成本后的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低保规定的家庭,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保障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形: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
4、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导致刚性大额支出负担沉重,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二类保障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主要包含以下五种情形: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者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5、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导致刚性大额支出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三类保障对象: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者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四类保障对象: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五)单人户施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也可称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低收入家庭:一般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即:2022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268元-7902元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注: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或当年就医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
二、保障标准
2022年,我区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为5268元(其中:一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439元,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417元,三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84元,四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58元)。
三、办理流程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农村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般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单人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2、主动发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区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动态监测预警,转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申请。(例如:我局定期和医保局比对下发的住院患者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反馈的信息等)
(二)受理。镇、街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随时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道、要在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有1名镇、街道干部)。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按“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因此,在入户调查的过程中,要全面了解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调查情况经镇、街道包片领导审定后,填写《麦积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登记表》,由包抓村(社区)干部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镇、街道民政办审查。
(四)初审及公示。由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请召开由镇长(或办事处主任)主持、分管领导和包抓村(社区)调查干部参加的评审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确认。公示期满后,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镇(街道)长期公布。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抽查复核。镇(街道)对每月审核确认的新增低保对象,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备案材料。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及公示期有异议单独备案的家庭全部复核。
(七)低保资金发放。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明细表、发放低保金汇总表一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每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次月低保金,督促金融代办机构按时发放,确保每月低保资金在当月10日前打入救助家庭提供的“一卡通”或者其他银行账户。各镇、街道也要及时做好惠民系统资金发放模板的录入、上报工作。
四、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者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宣告失踪人员;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④户口未转出的出嫁女。
(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救助款物(低保金、救灾款、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金等等);“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报销资金;
(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获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病刚性支出自负合规费用,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
因病住院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每次往返的普通车票扣减;必须支出的生活费按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7元/人月)÷30(天)×住院天数(天)”的计算方法扣减。住院产生的交通费、生活费,每次按2人计算(含陪护1人),住院天数可以根据实际加上路途时间。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
因残刚性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因残疾康复治疗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参照因病刚性支出核算办法予以扣减。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
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每生每学年2次往返的普通车票扣减;必须支出的生活费,每生每学年按我市一年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减。
对于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申请家庭,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按累计予以扣减。
(四)就业成本扣减。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在核算家庭总收入时,参照就业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长期务工的正常劳动力扣减2个月、非重度残疾人扣减3个月,短期务工的正常劳动力扣减1.5个月、非重度残疾人扣减2个月;灵活就业的正常劳动力扣减1个月、非重度残疾人扣减1.5个月。
(五)低保家庭财产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月当地低保标准(农村439元/人月,城市687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的车辆和农机具)。④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未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脱贫人口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⑤无财政供给人员。
(六)财产豁免。对于维持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认定财产时予以豁免。
1、家庭生活必需的非豪华、奢侈家用电器产品。
2、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两轮摩托车、电动单车等代步工具。
3、仅用于家庭生产方面、实际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和三轮车、播种机、收割机、旋耕机等微型机具。
4、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七)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定期核查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后,要根据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的手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三、四类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定期核查上半年结合提标工作一并进行,一般从3月开始5月底结束,下半年从10月开始11月底结束。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八)近亲属备案。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单独登记备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或者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确认(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等事项的县区民政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经办人员主要指镇、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中的预警信息处理工作,严格按照省上要求的红色3天、橙色5天、黄色和蓝色7天的时限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入户核查,并且要上传入户调查结果。
注意事项:
1、安排专人每天登录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查看是否有省上反馈的预警信息,并及时按时限要求入户处理,录入系统数据必须准确无误。
2、将每月区级反馈的全镇、街道预警花名册整理归档。
3、反馈预警信息入户并填写入户调查表。(一式两份,镇村各一份)。
建立预警信息核查处理台账,必须写清楚处理结果,给予救助的要写清楚救助类型,不予救助的要写清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