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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天水市反馈督察情况
时间:2018-08-25 来源: 甘肃日报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2018年4月20日至5月8日,甘肃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天水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了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8月24日向天水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督察组组长陈克恭通报督察意见,天水市市委书记王锐作表态发言,天水市市长王军主持会议,督察组副组长马平、督察组有关人员,天水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督察组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水市委、市政府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天水市制定出台《天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天水市生态屏障建设“十三五”规划》《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2017年)》《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天水市“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全面建立“河长制”,积极开展“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定下发《关于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及环境监管网格化的通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天水市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天水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文件,开展了市级环保督察,严格落实责任传导制、问题交办制、预警约谈制、挂牌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
  建立了环境保护“八项机制”,深入实施污染防治“十大工程”,扎实开展环境问题整改落实。2017年实施项目174个,总投资66.67亿元,完成投资25亿元。2018年谋划实施项目306个,概算总投资69.45亿元。
  2015年以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年均超过2000万元、两区超过600万元、五县达到500万元。2017年市政府预算安排5000万元,与商业银行合作设立“环保基金”,同时投资2000万元启动“智慧环保”平台建设,为环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和科技保障。
  启动了渭河、藉河和市区南北两山百公里生态长廊建设,完成了藉河生态治理一期续建、渭河麦积城区段生态治理,推进藉河生态治理二期、麦积区颖川河马跑泉段防洪及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累计关停河道非法采砂企业130余家,划定了河道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规范采砂行为。取缔“土小企业”400余家,推动砖瓦行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了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落实一河一策要求。
  督察组指出,天水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天水市生态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相对有限,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任务依然繁重,尤其在大气、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任务艰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还不够到位。通过督察谈话和走访座谈,发现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在谈到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时,过多强调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未剔除沙尘天气、入境水质较差、环境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部分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形势分析不够到位,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把控上存在考虑不全、方法不多、措施不硬的问题。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对大气、水、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计划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目标还不够清晰明确。在督察组调阅资料过程中,很多涉及环保职能的部门未及时上报材料,一些部门仍存在“省级环保督察就是督察环保部门”的错误认识。
  一些部门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危机感、紧迫感不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不够,工作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欠缺,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发改部门未按照“水十条”考核要求,完成辖区内剩余50座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任务,工作滞后。交通部门在部分道路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时未建设环境应急设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商务部门推进一级煤炭市场建设和优化合并二级销售网络工作进度迟缓。煤质管控相关部门存在管理漏洞,2017年在承压燃煤锅炉供暖期间抽检的26批次煤炭中,15批次不合格。建设部门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部分污水处理厂及有关提标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水务部门针对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不彻底,偷采乱挖河砂现象依然存在。甘谷县未印发《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实施方案》,甘谷县水务部门对辖区内机井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尚有部分未完成,无法准确计量地下水开采量,压减地下水超采工程和管理措施未全面落实。张家川县东峡和石峡水库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秦州区娘娘坝镇落实河长制不到位、秦州区水务部门监管不到位,花园河道内偷采乱挖河砂、倾倒垃圾问题突出。
  天水市委、市政府虽然按照要求开展了中央环保督察、西北督察局督察、省级环保检查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通报问题的整改,但对照省上《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仍有部分问题整改工作还未全面完成。一锅炉拆除和提标改造升级工作尚未全部按期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内道路穿越等问题未整改到位。河道采砂问题清理整治不彻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保护区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环境保护责任还未完全靠实,各县区、各部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意识树得还不牢,责任靠得还不实,部门与县区之间联动还不够,工作合力须进一步加强;环保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还没有刚性约束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长期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较多,影响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环保能力建设不足,原清水县和张家川县环保局在机构改革过程中降格为县住建局二级单位,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存在弱化现象。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监察工作力量薄弱,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短缺,不能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二是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仍有差距。近年来,天水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但今年第一季度PM10平均浓度为115μg/m3,PM2.5平均浓度为61μg/m3,两项指标距离省政府下达的第一季度预控值差距较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整体滞后。按照《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秦州区热源厂应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3台116MW燃煤锅炉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督察期间,虽然建成但未验收,配套管网建设未完全到位;甘谷热源厂1台建成未验收,1台在建;秦州区27台、麦积区8台10蒸吨以下锅炉未完成淘汰任务;张家川县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还未全面完成提标改造,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并网工作相对滞后;秦安县城中供热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未完成整体验收。商品煤质量管控不到位。秦安县、张家川县煤炭一级配送市场尚未整体建成投用,各县区一级煤炭配送市场不同程度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问题。全市范围内商品煤煤质源头管控措施不够,台账管理、煤质检测工作还需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仍需加强。督察期间,涉及扬尘污染的信访案件有19件,占投诉案件的8.6%;甘谷县部分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秦州区天宝置业建筑工地生活垃圾乱倒,施工材料未进行覆盖,其他县区建筑工地不同程度存在“6个100%”未落实到位问题。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砖瓦窑未完全关闭取缔,现场发现个别小砖瓦窑仍在生产。
  清水县、张家川县等县区仍有部分千人以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未完成。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仍存在不合规问题。天定高速公路穿越秦州区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措施未完成;甘谷县东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民房;张家川县东峡水库库区护栏内存在生活垃圾;清水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民房、砂石料场、彩钢房、施工车辆。
  部分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超标。监测数据表明,2016-2018年一季度,葫芦河一号桥断面水质均超标,2017-2018年一季度,渭河北道桥断面水质超标,2018年一季度伯阳桥断面、葡萄园断面水质均超标。4月23日,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天水市3个国考和2个省考断面2018年一季度未达到考核要求问题进行了约谈。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如麦积区成纪污水处理厂未按要求在2017年底前建成投运。督察期间,该项目仅完成了厂区设备的调试,厂外管网连接工程未完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秦州区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后,因秦州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超出的部分污水经厂外溢流口间歇式直排。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干化处置工程进展滞后。督察期间,除麦积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建成投运、清水县污泥干化项目正在试运行外,其余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脱水干化处置项目未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须进一步加快。麦积区星火路西侧排洪渠上游未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渠内水量大时,部分生活污水溢过简易围堰直接排入渭河。中水回用率较低。张家川县、武山县污水处理厂中水未回用,其余县区中水回用率均较低。天水市葫芦河流域和渭河流域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尚属空白。洛门镇、磐安镇、龙山镇、红堡镇、莲花镇、藉口镇和三阳川片区(天水农业高新园)均未按照《天水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地下水超采问题依然存在。省政府2016年印发《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中,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3县区地下水超采量达68.57万m3。
    河道采砂整治不彻底,监管不到位,部分占用河道的砂石料未清理,采坑未平整恢复,设施设备未完全清除,非法采砂问题时有发生。麦积区九峪沟上游几家洗砂厂和粉砂厂,粉尘污染严重,生产废水排入九峪沟污染水体。麦积区新阳镇赵家村2家非法采砂厂仍在生产,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甘谷县大像山镇黄家村马务沟兴隆石料厂、杰泰石料厂手续不全,非法制砂。秦安县邢湾段伏二林砂场关闭清理、恢复治理不彻底,临时用房尚未拆除,大量采出的砂石堆积河边,停放有挖掘机和运输车辆。
  督察期间,天水市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43号)要求,印发《天水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6年12月,省上向天水市拨付中央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资金1500万元,截止督察组进驻时,尚未完成项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进展迟缓。
  天水市18家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含24个片区,其中部分未编制规划,大部分未编制规划环评,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工业园区规划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未落实相关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未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
  秦安县、张家川县、清水县垃圾填埋场建成后均未经整体验收就投入使用。甘谷县、秦安县、武山县尚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及时新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秦州区、张家川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尚未建成。
  甘肃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尚未理顺,权属不清,缓冲区与小陇山林科所种子园部分面积重叠,实验区内尚有耕地426.9公顷,617户居民2846人需搬迁。2015年5月,国家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后,位于甘肃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7个探采矿项目仍然被相关部门审批通过,虽然企业申请将与保护区重叠的矿区面积进行了缩减,但未办理变更后的探矿、采矿许可证;对已关闭的庙川采砂点未进行恢复治理,存在整改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督察期间,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中,59%涉及油烟、噪声、扬尘、垃圾等城市管理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天水市的主要环境信访问题类型,反映出天水市城市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督察还发现部分县区仍存在垃圾乱堆乱放乱烧、秸秆焚烧、农膜回收利用率低、高原夏菜尾菜未规范处置等现象。
  三是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仍需进一步强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以来,天水市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监管主体责任,但部分企事业单位环境守法行为还未形成常态,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督察期间,发现天水融源新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料场未建设“三防”设施;天水李子园金矿尾渣干堆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喷淋设施,防渗设施不到位,尾渣依然进入库区堆存,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张家川县寺湾水电站、清水县康家水电站未进行整体验收,清水县王磨水电站未征求环保部门意见通过了整体验收,以上3家水电站均未落实无障碍生态下泄流量措施,未按环评要求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测设施,废矿物油未按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麦积区蔚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装置设置不合理,措施不到位,无法保证下游减水河段生态流量;天平公路施工单位占用葫芦河河道,多处工地未落实“三防”设施,影响河道生态。
  督察组要求,天水市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构建长江、黄河中上游生态安全屏障。要深刻认识天水市生态环境既重要又脆弱的现实,将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起来,不断强化绿色发展刚性约束,坚决扭转传统发展模式。要强化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河长制”、生态补偿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持续深入地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全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西北督察局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通报问题的整改工作,以钉钉子精神抓整改、促落实,务求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结合甘肃省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以及《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强调,天水市委、市政府应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天水市委、市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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