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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 索引号: qnjdb/2025-00012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桥南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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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麦积区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目 录
1.农村低保政策
2.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政策
3.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政策
4.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5.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6.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7.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农村低保政策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这里的收入是指减去家庭刚性支出和扣减就业成本后的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农村低保规定的家庭,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保障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形: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
4、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导致刚性大额支出负担沉重,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二类保障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主要包含以下五种情形: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无法依靠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者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5、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导致刚性大额支出负担较重,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三类保障对象: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者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四类保障对象: 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五)单人户施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除上述对象外,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注: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580元-8370元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或当年就医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
二、保障标准
2023年,我区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为5580元(其中:一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465元,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442元,三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89元,四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
三、办理流程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般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单人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2、主动发现。镇(街道)、村委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区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动态监测预警,转交镇、街道进行入户核查,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申请。
(二)受理。镇、街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随时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道、要在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有1名镇、街道干部)。按“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因此,在入户调查的过程中,要全面了解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调查情况经镇、街道包片领导审定后,填写《麦积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登记表》,由包抓村(社区)干部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镇、街道民政办审查。
(四)初审及公示。由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请召开由镇长(或办事处主任)主持、分管领导和包抓村(社区)调查干部参加的评审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确认。公示期满后,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镇(街道)长期公布。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抽查复核。镇(街道)对每月审核确认的新增低保对象,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备案材料。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审核确认的新增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及公示期有异议单独备案的家庭全部复核。
(七)低保资金发放。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明细表、发放低保金汇总表一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每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次月低保金,督促金融代办机构按时发放,确保每月低保资金在当月10日前打入救助家庭提供的“一卡通”或者其他银行账户。各镇、街道也要及时做好惠民系统资金发放模板的录入、上报工作。
四、需要重点把握的政策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包括: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者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宣告失踪人员;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④户口未转出的出嫁女。
(二)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救助款物(低保金、救灾款、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金等);“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报销资金。
(三)家庭刚性支出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核定扣减数量,申请人自述发生住院费用,但未提供结算清单的,不予扣减。
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获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核定扣减数量,申请人自述有门诊费用,但未提供相关报销票据的,不予扣减。
因病住院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根据申请人提供票据,按每次往返的普通车票价×2人(含陪护1人)计算扣减数量,申请人提供往返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票据或者无票据的,按普通火车、汽车票核定扣减;必须支出的生活费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715元/人月)÷30(天)×住院天数(天)×2人(含陪护1人)”计算扣减数量,以申请当月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
因残刚性支出按照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核定扣减数量。申请人自述发生康复治疗费用,但未提供结算清单的,不予扣减;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但未提供个人支出费用票据的,参照其他残疾人配备同类辅助器械扣减个人支出费用。因残疾康复治疗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参照因病刚性支出核算办法予以扣减。
3、因学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
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按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核定扣减数量,申请人无法提供学杂费、书本费票据,但确在校接受教育的,按学校收费标准核定扣减数量。
因学必须支出的交通费(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 出国留学产生费用):接受高等教育(本科、大中专、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学年2次往返的普通车票(第一学期按2人票据计算)核定扣减数量;高中学生每年按往返10次核定扣减数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扣减,申请人提供往返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票据或者无票据的,按普通火车、汽车票核定扣减交通费用。
因学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产生费用):高等教育(本科、大中专、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我区一年的城市低保标准(8580元)扣减;高中教育学生每年按半年城市低保标准(4290元)扣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扣减。
对于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申请家庭,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按累计予以扣减。
(四)就业成本扣减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在核算家庭总收入时,参照就业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长期务工的正常劳动力扣减2个月、非重度残疾人扣减3个月;短期务工的正常劳动力扣减1.5个月、非重度残疾人扣减2个月;灵活就业的正常劳动力扣减1个月、非重度残疾人扣减1.5个月。
(五)家庭财产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无大额金融资产:即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未超过“当月当地低保标准(465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银行存款超过规定数量,但在6个月内因病、因学、因残、因灾等筹集的款项,可予以豁免;个人未申报,但通过索证调查、信息核对等途径,计算所得数额明显超过规定的,则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
②无超标准住房:即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超标准车辆:即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的车辆和农机具);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两轮摩托车、电动单车等代步工具,仅用于家庭生产方面、实际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和三轮车、播种机、收割机、旋耕机等微型机具,可予以豁免,即车辆符合条件;有购买车辆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即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以个人单独出资或者与他人合伙投资方式,开办经济实体的情况;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未超过我区今年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脱贫人口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视为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申请人申报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净收入数额未超标等情况,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后,予以确认。
⑤无财政供给人员信息:即申请家庭成员没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经组织和人社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若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财政供给人员,但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今年低保标准(农村5580元/人年)的,可视为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应将财政供给人员以外的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若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中有财政供给人员,不认定为有财政供给人员情形,但应当在家庭收入中按规定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财政供给人员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以及购买服务人员、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六)财产豁免
对于维持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在认定财产时予以豁免。1、家庭生活必需的非豪华、奢侈家用电器产品。2、家庭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必需的两轮摩托车、电动单车等代步工具。3、仅用于家庭生产方面、实际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和三轮车、播种机、收割机、旋耕机等微型机具。4、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七)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定期核查制度,镇、街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后,要根据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的手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及城市低保全额对象每年核查一次,三、四类对象及城市差额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定期核查上半年结合提标工作一并进行,一般从3月开始5月底结束,下半年从10月开始11月底结束。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八)近亲属备案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街道要单独登记备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或者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确认(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等事项的县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经办人员主要指镇、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政策
一、低收入人口的范围
从对象范围看,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含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或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三类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二、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
1.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家庭收入计算和刚性支出的扣减,参照《天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低保审核确认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低保边缘人口申请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家庭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三、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程序和低保类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及公示——镇、街道上报——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四、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措施
1.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
2.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3.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4.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
5.落实就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6.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7.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也就是临时救助。
8.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政策。(一)开展法律援助。(二)开展司法救助。(三)开展取暖救助。(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五)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六)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这里的残疾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于特困人员的认定,就是“三类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这里的“三类人”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无”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关于“无劳动能力”。有五种情形: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五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二)关于“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不是说完全没有收入,而是收入总和要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这里的收入内容与低保类似,不再赘述。大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要把握好不计入收入的项目,像低保收入核算一样,不能把特困供养金、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等算进去。二是不能把监护人的家庭收入算进去。
(三)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主要有六种情形:
一是特困人员。
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就是要履行义务的这个人在自己是个低保对象。
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1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83元),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是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注: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已经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三类人员保障条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确表示放弃,自愿选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出具放弃书后,进行备案登记。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给予照料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提供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 6.殡葬服务等。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3年,我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确定为三个档次,一档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51元,二档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301元,三档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0元。
四、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和低保类似,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初审公示——审核确认对象——抽查复核——供养资金发放
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纳入的特困人员要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自理能力三挡);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自理能力(自理能力二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自理能力一档)。
六、委托监护及访视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与村委会、特困人员及被委托人签订监护照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镇(街道)干部每月、村干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走访探视,查看监护责任落实等情况,督促做好照料服务。
七、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特困人员收入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的概念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及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有关规定。
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高档生活消费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作为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支出型、急难型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金额与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城市低保指导标准(715元/人·月)×申请家庭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原则上困难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0元。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毁的程度,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和家庭特殊困难等实际情况,确定为困难程度较轻、较重、重大三种类型。
1、困难程度较轻。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轻伤或者住房、生活必需品损毁价值在2000元以下,以及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元/户)未超过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元/户)的,可视为困难程度较轻,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
2、困难程度较重。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价值在2000—20000元范围之内,以及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元/户)是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元/户)1—3倍的,可视为困难程度较重,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救助金额。
3、困难程度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亡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价值在20000元以上,以及重特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元/户)超过救助对象收入标准(元/户)3倍以上的,可视为困难程度重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按每年一次不超过25000元的标准救助,低收入家庭按每年一次不超过23000元的标准救助,一般家庭按每年一次不超过22000元的标准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主动发现受理。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接到救助线索或者困难群众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当主动受理、调查核实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3.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复印件;3.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残疾康复、就学等大额支出的,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和住院费用医保报销、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单据,《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和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辅助器械单据,以及就学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应当提供在事发地拍摄的照片,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协议的复印件等佐证材料;5.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应当提供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调查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复查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情况特别紧急的,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程序,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对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进行登记,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三)审批权限。800元以内的急难型“小金额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困难持续时间在2—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临时救助:
1、不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调查的;
2、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家庭人口和其他受助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而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的制度安排。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所有残疾人,不受户籍地限制,可向任意地乡镇(街道)提出两项补贴申请,由户籍地审核审定、发放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其中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含以上六种类别多重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以上六种类别多重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中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对于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符合条件且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只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供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申请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受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均可采取线下、线上申请方式,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全国任意地乡镇(街道)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1.线下申请:持相关材料向乡镇(街道)提出两项或者其中一项补贴申请,本市户籍残疾人户籍地、居住地一致的,需填写《天水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线上申请: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等终端,提交电子申请材料或者查询、修改两项补贴证明材料;
3.两项补贴“主动办”:区民政部门每月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会同残联及时获取和共享最新最准确的基础数据,每月对残疾人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进行主动比对,及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转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主动协助残疾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五、办理流程
1.线下申请: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对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本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联)——残联审核(区残联接到供养机构、镇(街道)报送的受理本地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合格材料报区民政局。)——民政部门审定(区民政局接到残联报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为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户籍属地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补贴类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视情按一定比例抽查后,提出审定意见,合格的纳为拟发放补贴对象。)——发放补贴——信息录入。
2.线上申请:通过移动端提交申请材料后,业务属地按线下申请流程,采取“跨省通办”方式“全程网办”。
六、完善退出机制
发现残疾人已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在监狱服刑、《残疾人证》注销的,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残疾人未如实填报领取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的,从发现之日起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残疾人退出低保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护理补贴,其中退出后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二、补贴对象
1.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⑤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我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护理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户。
四、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3.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动态调整。区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五、政策衔接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4.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5.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依据本办法规定妥善衔接、渐进整合、统筹落实。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一、对象范围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参照麦积区重特大疾病病种确定;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办理流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开展。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 属等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初审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方式: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入户调查要填写调查表)
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申请人应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3.确认。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填报《停发基本生活费审批表》,并从信息系统中进行“减员”处理。
终止情形:1.儿童死亡的;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3.在校就读毕业的;4.被依法收养的;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6个月的;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8.出现符合终止保障其他情形的。
三、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2023年,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2.资金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账户。
3.助学工程。资助年满18周岁后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孤儿,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