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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 20230322-1530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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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社有企业是指区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区社改制企业(使用区社土地的企业))。区社是社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条 区社通过核准、报告、备案等方式,加强对社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核准事项须经区社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区社。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20日内向区社报送,如区社有异议,社有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区社委派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受区社监督管理,按区社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区社的全资企业由区社委派领导人员。
第六条 区社的控股企业、区社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由区社委派董事长、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委派,采用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等形式。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免职(解聘)、辞职制度。
(一)免职(解聘)。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或解聘现任职务:
(1)不积极推进改革,不认真贯彻落实区社重大决策的;
(2)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4)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5)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6)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7)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8)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9)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10)对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二)辞职。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应当经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社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
2.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3)在抗灾救灾、疫情防控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5)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企业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社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2)区社组织相关部室及人员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要听取区纪检机关的意见,并与本人谈话。
(3)区社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4)区社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将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责令辞职是指区社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区社应当责令其辞职。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区社作出责令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2)被责令辞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区社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凡涉及以下事项之一的,要及时向区社报告:
(一)企业领导人员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滋生重大群访隐患及发生重大群访事件的;
(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的;
(四)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改革改制重组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进行改革、改制、重组方案须报区社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社有企业涉及改革、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并向区社报送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区社备案。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涉及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应由区社组织实施并审核、确认、批复、备案。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区社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和规范社有企业职工持股。
第十七条 社有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职工安置方案,报区社核准。
第十八条 社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规范运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条 社有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企业的法定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 社有企业应参照《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前,应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须报区社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及个人之间不得从事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区社核准:
(一)社有企业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
(二)社有企业超过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重大捐赠、捐助、赔偿等资金运作事项的;
(三)社有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基金、证券、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项目的;
(四)社有企业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前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发生的报废、报损等行为应报区社核准。
第二十三条 社有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要向区社报告,经批复后实施:
(一)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二)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企业财产抵押和股权质押贷款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区社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护)费、水电费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社有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区社财务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社以出资额(含区社土地)为限依法对社有企业资产享有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有企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社有企业资产。
第二十八条社有企业未经区社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社有企业确因需要,为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向区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三十条 社有企业确因需要,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向区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和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社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区社核准:
(一)购买、置换同一或相关的资产总额占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以上,或累计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或支出的金额超过资产总额10%的;
(二)一次性采购经营性资产超过企业预算或上年度销售成本10%以上的;
(三)重大资产(主要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开发、投资、租赁、抵押、置换、转让及出售的;
(四)购买公务用车的;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社有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10%以上的子企业改制资产处置行为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经取得合法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
(七)社有企业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社有企业在资产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重大资产损溢的有关情况,社有企业向区社报告。
第三十三条 社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使社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借企业改革改制、开发、出售资产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社有资产,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社有资产流失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六)擅自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拆借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六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须报区社核准。社有企业要严格遵循全国总社“五个不准”(偏离为农服务方向的不准投资,没有控股地位或实际控制力的不准投资,存在法律纠纷等潜在风险的不准投资,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和可行性论证的不准投资,与供销社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准提供借款和担保)的项目投资红线,用好管好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区社对社有企业投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区社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社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社,区社按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核。
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先报告区社提出审核意见,再上报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社有企业上报的项目报告,要有董事会决议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资源类项目还应有地质勘查报告等要件。
第三十八条 社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区社:
(一)投资设立或撤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二)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社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区社,区社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条社有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区社对项目运行实行后评价管理。
第七章 产(股)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有企业实施区社争取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股权归区社所有,项目建成后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的,社有企业要进行股权界定,精确计算股权比例,报区社核准。
第四十二条 社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向区社备案。
第四十三条 社有企业涉及社有股权的下列事项之一的,报区社核准:
(一)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社有股权的设置方案;
(二)社有股权变现以及社有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
(三)涉及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社有资产股权变动事项;
(四)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涉及产权变动的重要事项;
(五)投资金额超过社有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未注明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均指单户会计报表)的净资产10%以上的股权投资,包括股权置换行为。
第四十四条 社有企业股权经司法程序冻结拍卖后,社有企业应按区社要求办理股权性质界定。
第四十五条 社有企业社有股权被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及时向区社报告。
第四十六条 社有企业股权质押,应经区社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七条 社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区社报告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区社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八章 用工及薪酬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社有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用工总量。用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社有企业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制订科学的薪酬方案、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标准以及年度奖金总额等,报区社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社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规范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第五十一条 严禁社有企业违反规定自定薪酬。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在代管企业取薪、私自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社有企业接受区审计局、区社财务审计部或受区社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本运行和企业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企业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决算及绩效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三)资产、工程、项目审计;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五)由于破产、改制、清算等进行清产核资;
(六)区社安排的其他审计。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应按照审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审计人员要依规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企业就审计结论与建议,及时向区社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严格按规定时间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区社。
第五十六条 在审计中发现有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考核
第五十七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创效增收,区社制定社有企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第五十八条 区社考核社有企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指标包括:销售收入、资产租赁收入、实现利润、费用控制、改革改制、项目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及重点工作等。
第五十九条 社有企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根据区社社有企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含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分值按考核结果确定。
第六十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情况的,不得享受绩效年薪。有第二、三项情况的,除不得享受绩效年薪外,给予一定处罚,处罚金额由区社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考核结果分值在60分以下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