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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供销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1-01-14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2-15304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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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甘肃省天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镇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供销合作社。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联社)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联社的联合组织, 为区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对全区供销联社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

第三条 区供销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区供销联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全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深化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区脱贫攻坚、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区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区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区供销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区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区供销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区供销联社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镇供销社为区供销联社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区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按照区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农副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碘盐供应政策性商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研究供销合作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提出扶持城乡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传统业务的重组、巩固和扩大;

(六)、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和现代营销网络,发展社区综合社,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等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七)、对改制后基层社、直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管理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供销联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区级行业协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区供销联社,经区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区供销联社组织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请求区供销联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区供销联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区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区供销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区级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区供销联社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区供销联社章程,执行区供销联社决议;

(二)向区供销联社上缴成员社股金;

(三)向区供销联社上缴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区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区供销联社下达或委托的任务;

(六)向区供销联社报告工作,报送统计信息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区供销联社的指导、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区供销联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区代表大会)是区供销联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区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区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区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区供销联社理事会理事;

(六)选举区供销联社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区供销联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区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区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 区供销联社成员社向全区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区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全区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区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主任、副主任;

(二)组织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研究部署区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区供销联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代表区供销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区供销联社所属企事业单位;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供销联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区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区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区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区供销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区供销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区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区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常务监事、主任、副主任;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区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区委、区政府委托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区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区供销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兼任监事。

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区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区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可设立全资或控股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返聘供销系统、企业、大中院校专业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区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区供销联社组织区社财审部等部门对区供销集团公司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

区供销联社审核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 区供销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的投资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区供销联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联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省市级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区供销联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区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供销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和省、区级财政预算拨款和各类专项资金等。

区级合作发展基金由区供销联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上缴的基金、政策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为农服务及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区级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成员社制定,报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拨入区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中央、省区级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区供销联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区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区供销联社审计机构对区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14号。区供销联社、成员社及其社有企事业单位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区供销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区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甘肃省天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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