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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xmzx/2023-00016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畜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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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麦牧中发〔2023〕61号
各镇人民政府、道北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措施落实,做好我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根据农业农村部《无非洲猪瘟区标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工作要求,我中心制定了《天水市麦积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
天水市麦积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切实控制和消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以下简称《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就做好全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面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推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建设原则。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建设、严格标准、科学规划、专家评估”原则,符合国家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建设及评估验收总体要求。
(三)建设目标。2023年全面启动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力争于本年年内全区建成2处;2023—2025年力争每年全区增加1-2处,为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建内容
(一)创建对象。创建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或企业集团,以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意愿较强的养殖场区为主,目前有相对完整的生产单元或有扩建计划,可包含其他辅助生产单元(含屠宰、饲料加工等)。构成无疫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均在麦积区区域内,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创建工作要求
1、无疫小区创建企业及各生产单元。建设单位以生物安全建设为基础,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覆盖所有环节及生产单元的生物安全计划,并督促有效落实;通过设立物理屏障或缓冲区等完善防疫屏障;建立完善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实施有效监测。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发生疑似疫情,立即规范处置。按规范做好相关工作档案记录,并妥善保存。
2、主要建设内容及标准: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建设。
(三)申请及评估流程
1.无疫小区建设申请。有意愿且基本符合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条件的企业,提出建设规划,并向区畜牧中心申请(见附件)。区畜牧中心对照《技术规范》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后,逐级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核。跨县的无疫小区,应当分别由区畜牧中心及其它所涉及的县(区)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应的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报告。省局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予以同意建设批复。
2.实施无疫小区建设。获得批复的企业按照有关建设规划,逐项对照《技术规范》和《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设施设备条件等,实施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区畜牧中心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监管、监测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3.申请评估。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企业填报《评估申请书》,向区畜牧中心提交评估申请。区畜牧中心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非洲猪瘟状况报告等审核合格后,连同区畜牧中心开展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经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4.省级评估。省畜牧兽医局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受理开展评估的,省畜牧兽医局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组,按照《技术规范》和《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有关评估工作参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对评审结果为“不予通过”的,将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整改后通过”的,将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视情况进行核查,给予“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结论。
5.接受农业农村部评估。省级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由省
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申请,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公布评估结果及后续管理。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和通报。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开展监督抽查、日常监管,以维持其无疫小区状态。
三、组织领导
为了稳步推进全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特成立全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组 长:余成蛟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赵周全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胡治国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何文江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防疫股股长
王晓辉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庞海龙 区动物卫生股股长
张朝升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
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
组 长:余成蛟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赵周全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何文江 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防疫股股长
成 员:王晓辉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庞海龙 区动物卫生股股长
张朝升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
王宗毓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
岳 燕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师
黄建华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
四、职责分工
(一)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全面加强动物防疫法规法规、疫病预防、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备一支熟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畜牧兽医队伍。牵头组织实施具体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协调评估等工作。对拟创建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进行监管。一是做好监管工作。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和程序,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规定的监管内容对无疫小区进行监管。二是做好监测工作。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指导开展无非洲猪瘟小区建设企业调整生物安全计划。
(二)动物卫生股。协助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做好生猪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生猪贩运人、经济人培训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无疫小区建设技术指导、监测等工作,协助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四)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队、区畜牧中心做好无疫小区建设场的过程监管、监督工作,以及生猪养殖场的消毒、门禁制度落实和落地
监管、产地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企业。负责实施无疫小区建设及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畜禽加强标识,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病害畜禽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条件、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保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相关企业深入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动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股等部门,加强指导各有关生猪养殖企业创建无疫小区工作,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评估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无疫小区建设中的问题。要指定技术责任人,实行专人指导创建工作,围绕生猪运输车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畜产品检疫、监管等各个环节,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有关部门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管理能力。强化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对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进行知情教育,提高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知晓率,认真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其自觉开展防疫工作,营造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附件【附件1:甘肃省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申请书(样式).docx】
附件【附件2:无非洲猪瘟区标准.docx】
附件【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