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1-08-15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提醒告诫函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区停车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停车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停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四、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六、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麦积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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