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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河域水污染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 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 麦积区辐
- 索引号: mjq/2023-00021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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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河域水污染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 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 麦积区辐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河域水污染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
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
麦积区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麦政办发〔2022〕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预案一
天水市麦积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3 专用术语
1.3.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1.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1.3.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1.3.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3.5 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III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1.4 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 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3 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麦积区境内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水源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水源地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我区辖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请求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或派出相关技术力量支援。
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麦积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针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市级提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跨区、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和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成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和评价,必要时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和应急响应终止后的信息报告,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气象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与评估。
应急处置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工作;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针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和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应急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资金和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应急监测等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向上级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5)区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使用。
(6)区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7)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处理措施,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8)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向受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0)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和事故的调查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交通工具的支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12)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湖及水利工程相关资料,做好应急处置期间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
(13)区应急管理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事故调查,负责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1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气象信息。
(15)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负责调度和保障发生地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水的安全。
(16)各镇人民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维护警戒区域治安秩序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国家颁布文件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保持一致,共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特别重大(Ⅰ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红色预警,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
橙色(Ⅱ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重大(Ⅱ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橙色预警,区政府应积极配合。
黄色(Ⅲ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黄色预警,区政府应积极配合。
蓝色(Ⅳ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一般(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
当饮用水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 监测与预警
3.2.1 城市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监测
(1)监测频次。水质、水量监测站点每月监测1次,常规水质监测站点每2个月监测1次,动态(常规)监测站点一般每月监测1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测出数据、及时提供可靠权威信息,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测、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手段。
(2)监测数据的报告。一旦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的情况,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分析污染物超标的原因。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水源地管理部门、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寻找污染源,检测污染物质,及时上报水务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和报告。
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按规定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
3.2.2 预警
(1)预警分级。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划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III级预警(黄色)和IV级预警(蓝色)。
(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关的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由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由上级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布。
(3)预警信息的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人口(含影响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的解除。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发布
3.3.1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对初步判明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对初步判明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
3.3.2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4 应急监测
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污染事故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3.4.1 应急监测方案制定原则
根据现场污染现状,确定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快速有效监测污染物指标,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3.4.2 点位的布设、采样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迅速启动应急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到达现场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置监测断面,同时在事故发生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
3.4.3 监测频次的确定
污染物进入水体后,在经过稀释、扩散、降解和沉降等自然作用以及应急处理后,其浓度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需要进行实时连续的跟踪监测。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事故刚发生时,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在跟踪调查阶段,应每天监测1次,直至应急监测结束。
3.4.4 应急监测的方法
主要风险源为农业风险源、交通风险源,其应急事件发生时可能引发的污染物为pH、COD、NH3-N、石油类、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
3.5 信息收集和研判
3.5.1 信息收集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展开风险源信息收集,主要针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和上游区域。信息来源主要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区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区生态环境分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5.2 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污染源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调查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1)未知泄漏源头,已知泄漏点时,立即围堵泄漏点,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自来水厂、启动应急预案。
(2)未知泄漏源,未知泄漏点时,立即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自来水厂、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3)已知泄漏源,立即围堵泄漏点,通知泄漏源所属单位围堵泄漏源,关闭污染区域取水口,通知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3.7.2 现场调查
(1)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7.3 应急处置措施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拦截污染物等,必要时通知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区人民政府通知取水单位(水厂)迅速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3)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根据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水源地各断面的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5)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可恢复取水时,各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8 应急终止
3.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应急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2)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令,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3.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撰写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应急指挥部。
(3)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
(4)根据实践经验,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 后期工作
4.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重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4.2 事件调查
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控制措施,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4.3 善后处置
4.3.1 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生态恢复、日常监管的建议。
(2)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3)继续跟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及时掌握情况。
4.3.2 安置及补偿
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4.3.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
针对不同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及持续时间等要素,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的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4.3.4 改进措施
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改进措施建议。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5 应急保障
5.1 经费保障
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等专项开支,任何与环境应急无关的不得动用。
5.2 应急资源保障
区政府及相关应急队伍应加强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5.4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工作小组经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优先立项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服务技术支撑,实现信息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进行修订,每年预案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各镇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或修订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水市麦积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 号 | 成员单位 | 电 话 | 备 注 |
1 | 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938-2616215 | |
2 | 麦积区委宣传部 | 0938-2616217 | |
3 | 麦积区委网信办 | 0938-2616217 | 2853834 |
4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 | 0938-2615626 | |
5 |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 0938-8883038 | |
6 | 麦积区财政局 | 0938-2736148 | |
7 | 麦积区民政局 | 0938-2616294 | |
8 | 麦积区住建局 | 0938-2736337 | |
9 | 麦积区工信局 | 0938-2610111 | |
10 | 麦积区卫生健康局 | 0938-2733769 | |
11 |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 | 0938-2736525 | |
12 | 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 0938-2736161 | |
13 | 麦积区水务局 | 0938-2736340 | |
14 | 麦积区应急管理局 | 0938-2619358 | |
15 | 麦积区气象局 | 0938-2736341 | |
16 | 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 | 0938-2921995 |
预案二
天水市麦积区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河域水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河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测,对麦积区境内水体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重点河段、湖库监测,做到尽早发现和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影响。事先制定应对突发性河域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对策,并做好实施相应对策的各项准备。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麦积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地方、部门之间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水污染联防工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应急功能。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麦积区河域范围内突发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藻类爆发和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等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建立麦积区河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流域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流域水污染突发事故;研究决定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是否警戒、封闭受污染区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督促各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演练;编制、修订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流域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与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起因、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污染事件信息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在实施应急供水时加大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负责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建立水污染预警机制。
区发改局:牵头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各项目责任单位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突发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做好事发区域及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水污染事件,提出应对措施;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畜禽、水产等受污染情况调查鉴定,并提出具体处置措施;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水文站,组织开展水文监测,发布水情通报,做好水量预测预报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落实水资源引配水调度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指挥事件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如事件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区住建局:负责因建设工地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因供排水系统引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工信局: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有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并监督使用。
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建立水污染预警机制,根据污染程度,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等。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物处理工作,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等。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与国家颁布文件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保持一致,共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特别重大(Ⅰ级)河域水污染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红色预警,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
橙色(Ⅱ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重大(Ⅱ级)河域水污染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橙色预警,区政府应积极配合。
黄色(Ⅲ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较大(Ⅲ级)河域水污染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黄色预警,区政府应积极配合。
蓝色(Ⅳ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一般(Ⅳ级)河域水污染事件级别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
当河域水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 监测与预警
3.2.1 河域水污染事件监测
(1)监测频次。水质、水量监测站点每月监测1次,常规水质监测站点每2个月监测1次,动态(常规)监测站点一般每月监测1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测出数据、及时提供可靠权威信息,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测、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手段。
(2)监测数据的报告。一旦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的情况,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分析污染物超标的原因。当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水源地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寻找污染源,检测污染物质,及时上报水务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和报告。
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按规定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
3.2.2 预警
(1)预警分级。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将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分级划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III级预警(黄色)和IV级预警(蓝色)。
(2)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发布。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发布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关的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由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由上级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布。
(3)预警信息的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人口(含影响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的解除。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发布
3.3.1 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涉及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对初步判明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对初步判明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
3.3.2 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河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4 应急响应程序
水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服从区河流污染防治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第一时间召开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决策,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1 水体污染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水体污染应急报告后,记录水体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污染区域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根据有关情况报告,调派专家到达现场做进一步评估,确属水体污染事件,上报区政府,启动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4)水污染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件救援现场指挥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水污染事件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3.4.2 扩大应急
在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的趋势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援力量要统一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配合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3.5 指挥协调程序
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实施指挥,制定决策机制、报告、请示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相应专门工作小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中心、现场指挥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应急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3.6 新闻发布
做好水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宣传和沟通工作,统一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混乱和误解。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发布方式、途径等。新闻发布前,报区委宣传部审定。
3.7 后期处置
3.7.1 善后的处置
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专业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拦截、处置,或由其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处理建议,报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3.7.2 社会救助
对社会、国外机构和个人所捐赠的救助资金要妥善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补偿处理建议。
3.7.3 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深入水体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应急指挥部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3.7.4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撰写应急总结报告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15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1)应急评价依据。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处置组及各应急机构的总结报告;其它应急情况;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2)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起止时间及地点;参与处置人员构成情况;突发事件情况及起因、事件等级和开展的应急工作,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效果,应急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及其它情况和结论。
(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对事发地继续实施必要的环境跟踪监测与监督的措施和安排;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应急机构补充、更新装备,培训人员;避免类似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3.8 信息发布
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监测数据及结果、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处置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等各种信息经现场指挥部审查后,由专门信息报送组以电话、传真等手段以快报方式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立信息分析组进行信息分析、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概要文字材料,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查。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处理安排意见和指令,由专门工作人员迅速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现场指挥部下达。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9 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区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应急工作和河流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4 应急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防止污染扩散;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确保信息通畅。
应急保障相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人员开展运输和落实物资保障等。
4.2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4.3 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麦积区财政局对应急经费统一安排,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实施。应急经费支出数量过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麦积区财政局报告,并申请经费补充,保证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经费充足。
4.4 其他保障
4.4.1 通信保障
区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4.4.2 技术保障
建立河域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4.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4.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
4.4.5 生活保障
由各镇人民政府、河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人员转移,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培训
5.1.1 培训目的
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进行定期培训。目的在于增强各岗位人员的应急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各岗位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5.1.2 培训计划
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各应急救援小组人员救援能力,提升全区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2 预案修订
预案修订工作由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负责,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5.3 预案演练
每年进行一次预案演练,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年初演练计划,落实预案演练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麦积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麦积区河域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 号 | 成员单位 | 电 话 | 备 注 |
1 | 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938-2616215 | |
2 | 麦积区委宣传部 | 0938-2616217 | |
3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 | 0938-2615626 | |
4 | 麦积区发改局 | 0938-2616970 | |
5 | 麦积区应急管理局 | 0938-2619358 | |
6 | 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 0938-2736161 | |
7 | 麦积区卫生健康局 | 0938-2733769 | |
8 | 麦积区农业农村局 | 0938-2736466 | |
9 | 麦积区水务局 | 0938-2736340 | |
10 |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 0938-8883038 | |
11 | 麦积区住建局 | 0938-2736337 | |
12 | 麦积区工信局 | 0938-2610111 | |
13 | 麦积区财政局 | 0938-2736148 | |
14 | 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 | 0938-2921995 |
预案三
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土壤环境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依照土壤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使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造成市级以上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发生泄漏污染土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7)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3.2 重大(Ⅱ 级) 土壤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 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使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5)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3.3 较大(Ⅲ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造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1.3.4 一般(Ⅳ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
分级标准在较大(Ⅲ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为一般(Ⅳ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麦积区境内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所称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某种污染物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经济社会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相关企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超出企业处置能力的与本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首要任务,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土壤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预警、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加强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土壤环境事件的意识。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麦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是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麦积区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土壤环境污染应对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区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督促全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局、区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建成立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和评价,必要时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和应急响应终止后的信息报告,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1 污染处置组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2.2 应急监测组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2.3 应急保障组
指导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2.4 新闻宣传组
根据市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2.5 社会稳定组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2.2.6 善后处理组
负责调查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协调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负责落实转移安置点,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统筹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监管;做好死、伤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及社会稳定工作。
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区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各自的土壤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在土壤环境污染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土壤环境污染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区域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建专业的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专业队伍,主要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和监测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等必备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应急通信的组织和协调,确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通信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封闭、隔离,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工作。
区民政局: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赔偿金的测算,协调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域土壤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对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附近道路的疏导,为事故救援人员、疏散群众、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在土壤环境突发事故发生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农业用地的污染防治、保护工作及草场、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生产企业的监管,配合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及处理,并提供相关检验数据资料等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播报土壤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开展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区供电公司:负责协调落实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区域的电力调配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维护警戒区域治安秩序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2.4 专家队伍及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与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农业、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专项监测,判定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国家颁布文件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保持一致,共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土壤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红色预警,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
橙色(Ⅱ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重大(Ⅱ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橙色预警,区政府应积极配合。
黄色(Ⅲ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较大(Ⅲ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报上级部门,按职责发布黄色预警,区政府应积极配合。
蓝色(Ⅳ级)预警:经判断,凡符合一般(Ⅳ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
当土壤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并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土壤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因土壤污染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土壤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报,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一级、二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土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土壤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响应分级
按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保持一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1.2 响应程序
(1)当麦积区发生土壤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启动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土壤环境污染报告后,根据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就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形成应急响应建议后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
(3)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土壤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建议,适时启动区域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4.1.3.1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4.1.3.2 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土壤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环境应急响应。
4.1.3.3 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土壤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天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
4.1.3.4 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土壤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麦积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将土壤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麦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信息报告
麦积区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必须在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就会商结果咨询专家咨询组意见,在专家咨询组确认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和污染潜势已经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由应急指挥部决定预案是否启动。
土壤环境污染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通报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最新趋势,告知各镇做好土壤污染事件防范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准确、全面发布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土壤环境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3 应急监测
应急响应启动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信息公开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5 应急终止
经专家分析评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影响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追究问责。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土壤环境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土壤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适时修订土壤污染应急预案。
5.2 善后处置
(1)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结合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2)对于受污染的土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商榷,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5.3 保险
应建立土壤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做到落实责任,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立区级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
6.3 工作保障
建立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机制,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土壤质量。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5 纪律保障
区应急管理指挥部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区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防护,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工作,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本预案。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工作的贯彻落实。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水市麦积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名单
序 号 | 成员单位 | 电 话 | 备 注 |
1 | 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938-2616215 | |
2 | 麦积区委宣传部 | 0938-2616217 | |
3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 | 0938-2615626 | |
4 | 麦积区发改局 | 0938-2616970 | |
5 | 麦积区工信局 | 0938-2610111 | |
6 |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 0938-8883038 | |
7 | 麦积区民政局 | 0938-2616294 | |
8 | 麦积区财政局 | 0938-2736148 | |
9 |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 | 0938-2736525 | |
10 | 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 0938-2736161 | |
11 | 麦积区农业农村局 | 0938-2736466 | |
12 | 麦积区林草局 | 0938-2736250 | |
13 | 麦积区气象局 | 0938-2736341 | |
14 | 麦积区卫生健康局 | 0938-2733769 | |
15 | 麦积区市场监管局 | 0938-2734170 | |
16 | 麦积区应急管理局 | 0938-2619358 | |
17 | 麦积区文旅局 | 0938-2616452 | |
18 | 天水市自来水公司麦积水厂 | 0938-2921995 |
预案四
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修订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4)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其它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事故。
1.4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根据《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原则,我区辖区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或派出相关技术力量支援。
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区内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对影响范围一般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市上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跨县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和评价,必要时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
(1)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气象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开展辐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
(2)应急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确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组织辐射应急医疗专家组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3)应急处置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4)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5)应急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级核技术监测机构、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中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或委托市级应急专家库组成。
主要职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应急监测、定性定级等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向上级报告和向公众公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实际情况,联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5)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
(6)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湖及水工程相关资料;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维持等资金保障。
(8)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交通工具的支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1)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的调查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期间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13)各镇人民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维护警戒区域治安秩序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2.4 各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依照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一般辐射事故)、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Ⅰ级、Ⅱ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Ⅲ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级组织实施,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2.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和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先期应急处置:对我区范围内突发的任何辐射事故,事发地第一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在得到辐射事故研判结果后,初步认定应急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级核实情况,在组成市级应急响应队伍后,区应急指挥部归入市级应急响应队伍,服从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实施辐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在归入市级应急响应队伍的过程中,要做好区级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汇报,资料档案、应急物资的整理交接,以及区级应急响应各组与市级应急响应各组职责分工的对接。
3.2.2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向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和帮助的请求。
3.2.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发地各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7)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后,可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具体组织、协调和办理相关响应事宜。
3.2.2.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单位内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组织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同时,安排人员立即向县级辐射事故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2)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区、市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3)辐射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2.2.3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参与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组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调查,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报区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帮助。
(3)组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辐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辐射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2.3 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或指导一般级别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3.3 事故报告与处理
3.3.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应同时向区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续报须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5 应急状态的终止
3.5.1 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且无继发的可能;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事发地政府应逐级上报至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属地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3.5.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5)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5.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一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0天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在一周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4.2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4.3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能力建设、资源整合等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我区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4.4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4.5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正常使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4.6.2 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制定辐射事故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6.3 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原则上区级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根据演习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 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物资清单一览表
4.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1 | 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938-2616215 | |
2 | 麦积区委宣传部 | 0938-2616217 | |
3 | 麦积区委网信办 | 0938-2616217 | 2853834 |
4 |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 | 0938-2615626 | |
5 |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 0938-8883038 | |
6 | 麦积区工信局 | 0938-2610111 | |
7 | 麦积区水务局 | 0938-2736340 | |
8 | 麦积区财政局 | 0938-2736148 | |
9 | 麦积区应急管理局 | 0938-2619358 | |
10 | 麦积区交通运输局 | 0938-2736161 | |
11 | 麦积区卫生健康局 | 0938-2733769 | |
12 | 天水市自然资源麦积分局 | 0938-2736525 | |
13 | 麦积区气象局 | 0938-2736341 |
附件3
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应急物资清单一览表
品 名 | 数量 | 备 注 | |
手提式巡测γ谱仪 | 1 | 满足应急监测 | |
表面污染测量仪 | 1 | ||
空气采样器 | 2 | ||
车载数据通讯系统 | 1 | 满足应急通讯 | |
现场个人防护装备 | 5套 | 满足应急处置防护 | |
对讲机 | 5部 | 满足对讲功能 | |
防雨防寒 | 雨伞 | 5把 | 满足不良天气情况应对 |
军用雨衣 | 5件 | ||
军用雨靴 | 5双 | ||
防寒服 | 5件 | ||
应急照明 | 强光手电 | 3个 | 满足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灯 | 2台 | ||
应急生活用品 | 折叠单人床 | 5张 | 满足夜间应急值守需要 |
洗漱用品 | 6套 | ||
应急食品 | 应急食品 | 若干 | 满足应急准备时应急值班人员(2人计)10天需求量,定期更新;满足应急响应时全体应急人员需求。 |
附件4
天水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 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 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天水市麦积区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 时 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 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 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 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