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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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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信息公开指南

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建议阅读此《指南》。

一、主动公开

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名单及分管工作

2.机关各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职责

3.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规范性文件

4.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6.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各类工作信息

7.“两案”办理情况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于第一时间公布,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受理机构: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56号1015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8-2616970

传真号码:0938-2616349

通讯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56号区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41020

电子信箱:mjf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电子邮箱。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5.答复时限

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经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收取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7.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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