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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13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3-09495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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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明确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完善扶贫资产监管机制,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教育卫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设施、电力网络、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性资产包括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村集体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民意、保障权益,科学运营、安全有效,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统筹谋划及安排部署,区政府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 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区政府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区级扶贫资产。区财政局承接扶贫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区级及镇级管理的扶贫资产,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包括扶贫资产登记管理、权属变更、收益调整、数额增减等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

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及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将到村到户扶贫资产及经营性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人社、交通、水务、教育、卫健、住建、文旅、扶贫等区直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乡镇对确权到本乡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按照“谁投资、谁确权”的原则,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履行界定程序,移交扶贫资产,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九条 扶贫资金直接以实物奖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委会按照民主评议和公告公示程序确认,在行政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由乡镇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扶贫资金以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由区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承接入股资金的经营主体,乡镇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扶贫资金到单个行政村实施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移交资产、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到乡镇跨行政村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乡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乡镇所在地和区级政府网站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向所有权乡镇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卫生、水务、交通、农业农村、住建、发改等部门实施的跨乡镇或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由区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所有,全部纳入区级直管范围,由区政府研究确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运行管理,可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运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到户扶贫资产运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受益贫困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且稳定脱贫时,不再履行运营备案程序。

(二)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报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扶贫资产运营方案应包括具体可行的带贫减贫机制。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运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三)镇级经营性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由镇党委研究决定经营方式及承接经营主体,并在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不少于10日,向贫困户分红的经营性资产运行项目,须将运营方案、承接主体、分红方式及分红比例在村级公示。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    (四)区级直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下属平台公司经营,由区财政局监管。经营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资产收益扶贫等合作经营项目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区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贫困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二十条 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的“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在区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也可用于帮助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及因病、因灾、因学、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群众和边缘易致贫人口。

第二十二条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并报乡镇和区直相关部门备案。资产收益的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区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等所有权变更各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资管管理或“三资”管理相关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 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 到村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党委会议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乡镇和村两级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登记新增扶贫资产,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 由区级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报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区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护,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可通过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资金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资金和力量不足的问题。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农村公益性设施管护岗位应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第三十一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八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监督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及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扶贫资产通过转让等方式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资产处置依据。区财政局要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建立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帐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台帐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管理台账,村级建立到村到户明细账,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入库联审手续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及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管理部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非法占有、套取冒领、挥霍浪费、违规处置和输送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 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 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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