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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代理机构规范经营倡议书

时间:2025-04-03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scjgj/2025-00020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登记代理机构规范经营倡议书

各位登记代理机构负责人:

     为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麦积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提出如下倡议。

经营代理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原则上应包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条目,按照以下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互联网页面明示代理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要求代理从业人员严格按照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业务;

(四)建立代理执业记录,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委托人真实意愿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代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虚假登记等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倡导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教唆、编造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伪造变造文件、证明材料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或其他文件资料;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代理服务;故意曲解政策法规,制造登记注册困难假象或作出虚假承诺,误导群众,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故意隐瞒代理身份,故意拖延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

(四)恶意申报含有知名企业字号、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他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企业名称,恶意抢占企业名称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或造成社会不利影响;

(五)以转让牟利为目的,倒卖代理企业信息,或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六)恶意催件,恶意投诉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扰乱登记机关办公秩序;

(七)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或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

(八)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超出委托权限违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电子营业执照授权办理业务;

(九)采取行贿、宴请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特色产品等方式拉拢腐蚀窗口人员,获取非法利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代理人按照以下服务规范提供代理服务:

(一)主动向登记机关明示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关系,接受、配合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提升专业化水平,熟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全程电子化、实名认证、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等数字化手段,提高代理服务便利性、时效性;

(三)认真核对委托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证件、凭证、资料、联系方式,协助完成实名认证手续,确保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意愿真实;如实、全面地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

(四)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避免提交重复、无关材料;

(五)勤勉尽责,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在向委托人交付营业执照办理结果时,同时帮助指导委托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六)具备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麦积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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