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麦积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申请的公告
- 索引号: 20230322-191731-19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申请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衔接顺畅,根据《天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程》(天应急发〔2020〕116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程序公告如下:
一、申请。因灾需救助人员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及需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评议。镇(街道)接到村(居)民申请后,及时组织村(居)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受灾情况、
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通过,在本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评议有异议的,告知本人或重新进行调查。
三、审核。对经村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受灾人员,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按救助项目和标准测算出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镇(街道)党委会或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帐,并将有关材料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审批。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批准确定为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