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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卫健局党组工作规则
- 索引号: 20230322-17361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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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麦积区卫健局党组工作规则
麦积区卫健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区委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推荐、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党建办、局机关党支部和局离退休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党支部和局离退休党支部履行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支持局党建办履行对区委卫生健康党工委归其他党支部的管理职责。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因公出差、出国、因私出境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党组成员在节假日期间因私外出的需提前向党组书记报备。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局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卫生院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事先提出议题和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作决定。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或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分工落实和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在执行中如发现党组决策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但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对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通过电话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在局纪检组监督下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
第五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成员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同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党组应集中精力抓好卫生健康工作,精简会议和文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执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党组成员每年至少牵头1项重点调研课题。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深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抓好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党组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4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教育;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全区卫健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系统政风行风持续好转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成员落实本工作规则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市委、区委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干部处理权限严肃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与其他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