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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关于加强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通知

时间:2021-01-12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2-17093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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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136关于加强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通知



麦区文旅发〔2020〕136号                   签发人:陈书田        




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加强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麦积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各类文物资源丰富,是全市的文物保护大区。经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区已探明的不可移动文物34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8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50处。我区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 ,且多分布在农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快速发展,区内重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力度,确保在区内大型基建项目建设中的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实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前要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报请省文物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对项目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确定施工范围内无埋藏文物的前提下方可开工建设。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文物管理,确保辖区内文物安全。一是加大辖区内已开工建设重点项目的文物安全保护督查力度,制定方案,组织专人,定期对辖区内项目工地进行巡查,确保项目建设或农业生产中发现埋藏文物能够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加强辖区内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的管理力度。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如确实需要建设,必须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未获得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下不得擅自修缮、拆除文物或改变文物用途。

三、区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行业监管,确保行业内项目建设中的文物安全。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行业内项目工地巡查力度,定期组织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开展文物安全保护培训和普法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发现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一切考古发掘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灿烂文明的瑰宝,文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任何大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前,都必须依法依规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报批。在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依据实际情况协同妥善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隐瞒不报,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24日






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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