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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规养老金专项整治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告

时间:2022-07-07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1-18075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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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关于开展违规养老金专项整治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告

关于开展违规养老金专项整治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告


广大参保人员:

为切实加强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禁欺诈、冒领养老金违法行为发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精神及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工作要求,区人社局从即日起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专项整治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

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五七工、家属工退休人员、完全失地被征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及要求:

请广大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通过“甘肃人社认证”手机APP或“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微信公众号进行资格认证,要求180天(6个月)之内至少完成一次自助资格认证(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可以多次认证)。

三、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

1.死亡冒领。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的;

2.跨险种重复领取待遇。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3.跨区域重复领取待遇。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四、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希望待遇领取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申报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对已核实为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请自觉、主动到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及利息。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938-2732966  2617121

电子邮箱:mjcxsb27329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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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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