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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活动告知书

时间:2026-06-30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mzj/2026-0002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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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活动告知书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活动告知书


广大居民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厂矿企业、红白理事会、殡葬相关从业人员:

为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遗体违规接运、非法殡葬服务、私搭灵棚、违规祭奠等突出问题,规范辖区殡仪活动秩序,保障公共环境与群众正常生活,现将有关合规要求及法律规定告知如下,请全体单位、人员自觉遵守。

一、遗体接运、存放、处置管理规定

1. 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活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严禁非殡葬专用车辆、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上述活动。

2. 严禁个人、红白理事会、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介绍、牵线、协助他人使用非合规车辆私自接运、转运、异地转移遗体,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3. 严禁在住宅小区楼道、单元门口、地下车库、厂区办公区、宿舍区、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滞留遗体。

4. 严禁医疗机构太平间违规开展殡葬服务、违规转运遗体、违规外包殡仪服务业务。

二、殡葬服务与从业管理规定

1. 从事殡葬代理、仪式主持、丧葬咨询、殡葬策划等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完成备案不得开展经营性殡葬服务。

2. 严禁以看风水、择吉日、做法事、驱邪祈福等封建迷信形式开展殡葬服务;严禁误导、怂恿丧主大操大办丧事、违规土葬、私建坟墓。

3. 严禁倒卖、泄露逝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严禁向火葬区域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严禁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4. 红白理事会应当依法履行宣传、引导、监督职责,依规协助本村(社区)群众办理丧事,坚持公益性为主,不得违规收取服务费用、包庇纵容非法殡葬从业人员开展活动不得违规对外开展营利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5. 小区物业、厂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介绍殡葬服务、收受好处,不得放任非法殡葬人员进入管辖区域作业。

三、治丧、祭奠活动管理规定

1. 严禁在住宅小区、厂矿厂区、城市道路、广场、绿化带、消防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搭建灵棚、设置灵堂、占道治丧。

2. 严禁在公共区域露天焚烧纸钱、冥币、祭祀用品,严禁随意抛撒冥币、燃放烟花爆竹。

3. 严格控制治丧噪音,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播放高分贝哀乐、举办丧葬仪式,杜绝噪音扰民。

4. 不得在住宅内专门安放骨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 办理丧事应当坚持文明节俭原则,主动配合属地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管理,按要求完成丧事报备。

四、法律责任提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

1. 擅自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遗体(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倒卖逝者信息、强制服务、价格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 违规搭建灵棚、占道治丧、违规祭奠、住宅违规安放骨灰(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

4. 医疗机构太平间违规开展殡仪服务(第六十四条):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小区物业、厂矿企业、红白理事会履职不力、默许纵容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并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践行厚养薄葬、文明治丧新风。如发现各类殡葬违规行为,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938-2618100

特此告知。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

                                                    2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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