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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婚姻登记的公告
- 索引号: mzj/2025-0001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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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婚姻登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5〕87号)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信息数据共享,推进政务事项"跨省通办",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区民政局决定近期集中开展辖区内人员补领补办婚姻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领补办婚姻登记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车辆过户、生育登记、房屋拆迁补偿、享受政府相关补贴、公积金提取、财产继承、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个人出国(境)、子女入托入学、工作调动等),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补领补办婚姻登记工作,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以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补领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自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现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补办婚姻登记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补领婚姻登记的范围
因婚姻证件遗失、损毁、婚姻证件信息与户口簿、身份证信息不符和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空白或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的,需要补领婚姻登记。
四、补领婚姻登记,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目前未实行跨区域通办。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向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现役军人,可在部队驻地或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但原婚姻登记证件是在本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办理的,可以在本辖区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五、补领补办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材料
1、补领结婚证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同时携带婚姻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丢失的请携带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若无原始档案复印件的,提供由颁证机构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并加盖公章,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或换领证件。
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个人信息记录完整、未限制用途或仅限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使用)。
4、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以及乡镇、单位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证明。
六、何种情况不予补领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办理地点
麦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938-2733810(道北体育场院内)
麦积区甘泉镇婚姻登记处:0938-2813065(甘泉镇政务大厅)
麦积区元龙镇婚姻登记处:0938-2921013(元龙镇政务大厅)
麦积区中滩镇婚姻登记处:0938-2851321(中滩镇政务大厅)
麦积区新阳镇婚姻登记处:0938-2351311(新阳镇政务大厅)
八、集中办理时间安排
从2025年3月17日起至4月20日结束。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