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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2-13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1-12140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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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实施细则》已经区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31



天水市麦积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动态管理,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和《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天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天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麦积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保障家庭和共同生活成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是指区民政部门、区低保信息核对查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镇、街道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依法定期开展的核查工作。

第四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全面客观、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核查范围及职责

  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组织部、农业农村局、金融办、残联等部门(单位)配合,定期对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五有情形信息:

1. 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

2. 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超过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计算数额的(保障标准分别为本区当年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3. 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居住用房)、商铺、车库()、出租类不动产的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4. 5万元以上(购车价)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的车辆和农机具有购买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买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5. 有经商登记信息保障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有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指导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核查比对工作2个月开展一次,在每个单月进行区民政局每单月5日前提供核对人员花名册核查单位当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区民政局反馈核查结果。

1. 区民政局负责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花名册(家庭所有成员),整理汇总核查结果,并反馈各镇街道调查核实,督促做好对象精准认定工作;

2.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机动车辆拥有信息;

3.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查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拥有信息;

4.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大型农机具拥有信息;

5.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信息;

6. 区税务局:负责核查纳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等信息;

7. 区财政局:负责核查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信息;

8. 区人社局:负责核查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

9. 区委组织部:负责核查村组干部、选聘村文书等人员信息;

10. 区残联:负责核查残疾人类别及等级认定信息;

11.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查询存款信息。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定期核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和定期核查工作。城乡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第八条  由各镇、街道组织包片领导、驻村(社区)干部,对救助对象家庭全面进行入户核查,面对面调查核实情况,并在《麦积区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认定表》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核查期间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保障类别,根据新的指导标准和人均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水平。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类别或退出保障范围,并书面告知其调整或退出的理由。

第九条  城乡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定期核查工作从每年3月开始,5月底全面完成任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家庭,定期核查工作分别从每年3月、10月开始,5月底、11月底全面完成任务。每年3月开展的定期核查工作,与当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提补工作同步开展、共同推进、同时完成。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向镇、街道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定期报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定期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长期举家外出、无法联系的,应当先停发其保障资金。在取得联系、并经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在开展信息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中,配合开展定期核查相关部门如不提供相关数据或故意拖延、推诿扯皮不履行协助核查义务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函询或约谈,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定期核查制度执行不严,入户调查不实,审核把关不严,使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漏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要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 天水市麦积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发〔2019121号)有关规定,追究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驻村(社区)干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其申请家庭不如实报告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补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各镇、街道应当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如上级相关政策出现调整变动,可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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