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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关于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0-08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mjq/2023-00195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关于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天水市麦积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为扎实推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推动全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以增强社会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完善、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到2023年,社会救助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政策衔接更加紧密,救助合力更加凸显,多样化救助需求得到满足,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四、重点任务

(一)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1.着力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要求,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创新拓展社会救助方式。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关爱和社会支持网络。统筹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因素,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残联,各镇、街道办事处)

3.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社会救助帮扶。加强社会救助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社会救助促进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力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基础

4.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细化城乡低保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分类或全额(差额)方式予以保障。完善“单人户”施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当年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人、重病患者以及在校大中专学生,综合运用提高补助水平、临时救助等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5.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继续落实救助供养政策;特困人员死亡后,按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一次性发放丧葬费用。强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落实镇(街道)、村(社区)走访探视和日常照料责任,健全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和属地监管机制,全面签订监护(委托照料)协议。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每半年为特困人员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切实改善特困人员生活条件。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特困人员,按程序全部纳入集中供养,到“十四五”末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有序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乡镇敬老院设施提升改造,增强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2021年底麦积区综合社会福利院投入使用,将新阳凤凰敬老院提升改造为麦积区北路中心敬老院,将利桥百花敬老院提升改造为东路中心敬老院。(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6.规范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省、市确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指导标准,做好每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提补工作。细化完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评估标准或认定条件,精准实施救助。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统计局,区农调队,各镇、街道办事处)

7.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麦积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麦政办发〔2021〕53号)要求,镇、街道对本辖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定期核查,城乡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调整救助水平或清退出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镇(街道)或区民政局主动报告。区民政局做好定期核查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8.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进行全额或差额资助。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对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9.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镇、街道办事处)

10.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充分考虑住房救助对象经济条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建立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的住房救助制度。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优先申请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1.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我区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劳动自立。(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2.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优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升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及时核查灾情、调拨救灾款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3.积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深化便民利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援助质量,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在寒冷季节不受冻。实施惠民殡葬服务,为身故特殊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火化)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规范《残疾人证》办理、发放工作,优化残疾人“两项补贴”申办程序。(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各镇、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4.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应救尽救”原则,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实施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镇(街道)申请实施临时救助。积极推广“有困难、扫一扫”社会救助二维码和社会救助网上办理,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一事一议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提升救助效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5.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措施,严格审批确认权限。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由镇、街道给予800元以下的“小金额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可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000元的急难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及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的规定程序办理。对困难程度重、持续时间长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跟进救助,必要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审批。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年初按照辖区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进行预拨,用完后可继续申请,强化监督检查,年底定期清算。加强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及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6.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压实镇、街道和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医疗救治等方面责任,做好冬季送温暖、夏日送清凉专项救护活动,开展身份不明流浪乞讨人员甄别和寻亲服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协调机制。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意外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专项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7.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责任。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多措并举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急难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的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统计局,区农调队,各镇、街道办事处)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8.促进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予以褒扬激励。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重点帮扶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能力建设,全区城市社区平均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镇(街道)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信息建档、入户探访、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精准开展扶危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工+志愿者”联动,放大志愿服务效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妇联、团区委,各镇、街道办事处)

19.强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购买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加强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政府购买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和考核标准,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也可通过统筹使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等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20.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探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入户走访、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入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重点走访未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等易致贫返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实施动态监测。对低收入人口中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或其他专项救助范围的,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救助条件,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做到主动发现、主动调查、主动施救,有效防止困难群众返贫致贫。(责任部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残联,各镇、街道办事处)

21.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村(社区)设立民政服务窗口,协助镇(街道)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身边。在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实行社会救助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交(介)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办理,跟踪督办落实,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的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2.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探索开展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试点工作,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财产状况符合城乡特困供养和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认定条件,以及急难型临时救助等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民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反馈查询比对结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提供给其他非经办机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政府金融办、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3.大力推进智慧救助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智慧救助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优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对救助家庭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全方位的信息核对,持续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政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区残联、团区委、区妇联、区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政府金融办、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统筹职责,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保、司法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任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帮扶和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等工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提升经办能力。各镇、街道要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配备4人、3-5万人口的配备6人、5万人口以上的配备8人”的标准配备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安排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探索开展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任务量、下辖村(社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保障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的正常需要。民政部门要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经常性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业务水平。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干部参加全国社

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现每个镇(街道)民政机构有1名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对社会救助对象瞒报、骗保等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惩戒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改革创新社会救助举措,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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