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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mjq/2023-00000
- 主题分类: 麦积区
- 发布机构: 麦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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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甘肃省民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准入条件。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和《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基础上,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不得以特定职业或者以患病伤残、高龄老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在调查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将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外部条件限制不能务工或就业,超过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动态调整机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根据《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民发〔2020〕62号)和《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城乡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同时,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因学生活费等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则可予以适当扣减。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五)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重新就业、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健全完善核对项目,规范核对流程,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车辆、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通过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县(市、区)核对机构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开展实时核对,市(州)核对机构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每月要复核一次,省级核对机构每月要对市(州)核对数据量开展核查,同时梳理汇总各地核查出的问题数据,及时反馈省级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各市(州)核对中心。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除外)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保障类别调整和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要切实做到“凡进必核”,严把救助对象准入的前置关口。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四、规范办理流程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或特困人员认定完毕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五、落实保障措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四)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