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撤销登记)
- 索引号: mzj/2025-00045
-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 发布机构: 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撤销登记)
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
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多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等情形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多年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2022年-2025年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关于2022年-2025年度全区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通知》、《天水市麦积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会等两家协会撤销登记的批复》、《天水市麦积区商务局关于同意区电子商务协会撤销登记的批复》、《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同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批复的函》、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2023年至2024年年检(年报)信息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你(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接到决定书后10日内将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上交麦积区民政局予以收缴,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作废。撤销登记后,请你(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联系人:罗想兰 李沂宾
联系电话:(0938)2617058
联系地址: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501室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