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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 索引号: jyj/2025-00232
- 主题分类: 教育
- 发布机构: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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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及在园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麦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至小学入学前的儿童,实施保育教育工作的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三条 区政府将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幼儿园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幼儿园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符合全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园条件。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幼儿园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园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具备良好信用状况。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名称应规范,须含“天水市麦积区”字样,不得使用迷信、宗教字样,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等字样。非营利性幼儿园名称应符合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营利性幼儿园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符合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四)符合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五)有符合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卫生评价合格,消防安全达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事先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筹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筹设工作。
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五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时须提交筹设申请、举办者资质及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文件等。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提交批准筹设书、设立申请、筹设情况报告、卫生评价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园长及教职工资质资格证明、办学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资产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批准正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应在取得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变更事项或终止办学的,应当在最终决定作出前至少3个月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提交在园幼儿安置方案及财务清算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区级统筹、教育主管、镇(街道)协同的管理机制。教育、卫健、市场监管、民政、发改、财政、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依照职责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参加相关培训、评估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但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聘请教职工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落实。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厨师、保安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不得聘任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的权利。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评优等纳入全区教师队伍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延续办学、奖补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遵循《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防止“小学化”倾向,科学保教。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和设备,确保食品、消防、交通等安全。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接受财务监管。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所有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监管账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施动态监督,严格防范挪用、抽逃资金风险。
第三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区发改、教育、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投入水平,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应落实收费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按月收取,按实际在园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学前教育阶段免除保育教育费的相关政策,依法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减免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保教费。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办学规范、质量良好、收费合理、社会评价好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并通过年检的民办幼儿园可申请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的具体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非盈利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用地和建设优惠。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民办幼儿园,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学前教育。
第三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幼儿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