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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通知

时间:2022-11-04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0-19364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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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关于禁止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通知

为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认真汲取近期个别学生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确保学生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决定在辖区开展严禁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1日起,麦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教育局将联合开展禁止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专项治理行动。由区教育局通知督促各学校,将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作为重点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学校周边及主要路口路段设立检查点,严查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对查到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三个一律”处理,即一律通知其家长前来处理,责令家长、监护人加强管教;一律通报其所在学校,加大批评、教育、曝光力度;一律依法暂扣车辆并严格处罚。

二、严禁十八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摩托车。已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驾驶摩托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依法登记办理牌照,并佩戴安全头盔。

三、严禁电动三轮车违规拉载学生,按照市公安局等五部门5月16日《关于加强全市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第二条要求,自2022年6月16日起,严禁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全区各学校及家长要切实履行监管教育责任,合理安排学生出行方式,绝不允许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也要积极加入到对学生的监督教育行列中,共同呵护学生的安全成长,自觉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

五、广大学生要深刻认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电动摩托车易引发事故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养成守法、安全、文明出行的好习惯。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0月25日


    无证驾驶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区分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9年电动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后,电动车就分为了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类。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全部纳入机动车管理。其中电动自行车是不需要驾驶证就能上路行驶的,具体标准如下:  

1、车速:最大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5km/h;  

2、质量:整车质量不能超过55kg;  

3、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V;  

4、功能: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5、载人:部分允许载12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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