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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解答

时间:2021-01-19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0-19292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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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解答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解答


省教育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公室所承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是教育脱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之年,也是决胜之年,这两项政策落实的好不好,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到位,在“两不愁、三保障”的义务教育有保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去年,省上对这两项工作都不同程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和重点审计,从反馈情况看,各地在政策的理解,工作的落实,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反应出来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现从各项政策存在的风险点入手,进行进一步政策解答。

一、县(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风险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准确,支付进度是否达标。

政策要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实行由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市州政府负责确定市级以下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具体责任,落实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及措施。县区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政策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各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将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和经费使用,要对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明确任务目标和时限要求,细化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流程。省上采用因素分配法分解资金,即按照补助标准,在校学生人数和中央、省级承担的资金比例分解资金。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保障学校基本需求。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国资〔2019〕4号)要求,在收到中央和省上资金后的30天内必须及时足额下达,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

风险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是否严格按照支出要求使用,是否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

政策要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强化学校财务管理,要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公用经费严格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要求,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教师培训,不得因为平衡公用经费开支,压缩教师培训,要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做好相关教师培训规划,留足培训资金,确保教师培训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风险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学生用书计划统计工作是否存在误报、漏统的现象,教科书配送是否按照政策要求执行。

政策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每年春秋两次统计使用教科书学生计划数的要求,高度重视数据的统计和审核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区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人数真实、准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做好要教科书的统计工作,又要做好教科书的接收和分发工作,避免发生漏发、重发现象,务必于每学期开学前,将所有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 “课前到书、人手一套、免费用书”。同时,从2020年2月开始,将建立上报材料、数据(包括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审核机制,对市州上报的文件、材料、数据的报送时限、内容,建立台账,做为年度教育目标责任考核和教育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评分依据。对不按时报送、内容应付了事、不认真审核数据等的市州进行通报,对于不按时报送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上报数据出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四、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

风险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发放。

政策要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要在收到中央和省上资金后的30天内及时足额下达,专款专用。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的手中,补助资金要向学生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伙食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教财〔2011〕65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甘教国资函〔2019〕19号)要求,制定辖区内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区域内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的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风险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否精准,是否按照政策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范围和因素进行认定。

政策要求:在认定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时,要重点参考以下六类因素,一是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是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是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是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是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的认定,要严格将非寄宿生的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纳入受助范围发放补助,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更不能漏发、错发。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 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甘教资助〔2019〕3号)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并根据农村经济困难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及时掌握受助学生人数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同时,要严格按照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发放生活补助,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档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情况、公开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和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落实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

风险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的水、电、暖、食堂人员工资、教师加班补助是否存在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的现象。

政策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各中小学向食品、服务提供方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资金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34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甘教国资〔2019〕6号)要求,对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建立原料采购、入库存储、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进行食堂会计核算。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经费、学校运转经费、食堂运转经费、人员开支、食品加工配送费用、教师加班补助、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一律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确保膳食补助资金的每一分钱全部吃进学生嘴里。同时,对于结余资金,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算,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摸清数字,精准核算。

七、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模式

风险点:在食堂建设、食堂厨具餐具配备、食堂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政策要求:与其他供餐模式相比,学校食堂供餐便于管理,食品安全相对可控,是较为有效的供餐模式。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也明确要求,各地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9〕2号)要求,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将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落实资金,配齐食堂厨具餐具,对于省上配备的食堂厨具餐具,可以在本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中进行调配,确保配备的厨具餐具不闲置浪费,确保学校食堂全面投入使用,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同时,要严格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令)要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必须自主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八、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必须符合营养要求,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

风险点:学校供餐质量是否达标,是否能够做到科学配餐、营养均衡。

政策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是把营养餐和免费早餐简单“划等号”。只管学生吃得饱,不注重营养膳食搭配,偏离了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既定目标,影响了改善学生营养的效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食谱》(甘教厅〔2012〕164号)要求,充分利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系统”,科学制定每周带量食谱。确保每周供应鸡蛋和牛奶的次数不少于3次,牛奶必须是纯牛奶或纯酸奶。严禁为学生提供不健康或低营养食品,严禁用饮料或含乳饮料代替纯牛奶和纯酸奶。向学生供应的食品,必须与每周带量食谱保持一致,严禁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膳食委员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定期征集学生和家长意见,为学生提供多种多样的营养食品,确保营养餐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同时,要对学生开展以“食育”教育为主的营养健康教育,做好营养与健康教育的培训工作,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让学生养成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杜绝发生营养食品浪费的现象。

九、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风险点: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食堂准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学校负责人陪餐、食品留样、卫生消毒、原辅材料存放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政策要求:食品安全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的,如何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令)、《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5号)中都有明确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的原则,对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采购配送,减少中间环节,确保采购质量、保证食品安全。要建立供餐准入、退出机制,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应商评议制度,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做好留样及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供餐中,要禁止学生食用隔夜剩菜,不得制作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豆浆等高风险食品。市县教育行政要积极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逐级逐校制定详细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同时,市县要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地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学校所在地学生营养办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妥善应对,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舆情等环节操作妥当,正确处置。

十、不断加强专项资金动态监管

风险点:是否严格落实(甘肃省学生营养办〔2019〕1号)(甘教义保〔2019〕1号)两个文件的要求,是否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

工作要求:2019年10月20日和11月7日,省营养办和省义教保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甘肃省学生营养办〔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甘教义保〔2019〕1号)两个1号文件,建立健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城乡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机制。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每季度对本辖区内营养改善计划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如发现问题,要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专题报告(重大问题随时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辖区内发现问题的途径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整改措施、问题处理的结果、是否建立台账管理等;如没有问题,需“零”报告。各市县一定要高度重视,省上将持续推动这一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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