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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决算】天水市麦积区供销社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说明

时间:2019-08-20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17-19064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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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财政决算】天水市麦积区供销社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说明

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决算编报范围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格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分析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公祖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传统业务的重组,巩固和扩大,承办区委、区政府个市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主要职责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公祖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传统业务的重组,巩固和扩大,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按照区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农副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的经营经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研究供销合作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提出扶贫城乡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基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传统业务的重组、巩固和扩大。

(六)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和现代营销网络,发展社区综合社,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等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七)对改制后17个基层社、5个直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管理工作。

(八)对全区农民专业合租社和农产品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供销社领导处理日常工作,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研究、起草全区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保密、档案、目标管理、政务信息、精神文明、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及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区供销联社党委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工作;承担本社的法治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合作指导部

负责全区供销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社及合作经济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全区供销系统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和业务经营发展规划;指导基层社组织建设和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制定本系统科技进步和商办工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经营服务方针和政策措施;负责代管合作商业工作;负责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部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和税务、信贷法规、制度;负责对社有资产的监督及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制定企业经营目标及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全系统财务、统计、审计工作;编审各类会计、统计报表;负责机关经费收支、预决算的编制,财务核算和社会保险等工作。

(四)综合业务部

负责指导全区供销系统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储备和农资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业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全系统业务规划,指导农民的科技知识普及和科技兴农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安全生产、物价管理,仓储运输,基建投资,饮食服务等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为正科级参公单位,机关核定事业编制14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专职书记1名,纪检书记1名,科员2名,机关工人4名,非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社有4个内设机构,分别有:办公室、合作指导部、财务审计部、综合业务部。麦积区供销社单位部门决算包括社本级1个单位部门决算。

二、天水市麦积区供销社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天水市麦积区供销社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分析

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度我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元1,220,915.66,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416,454.54元。其中包含年初结195,538.88元 。
  2、2016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全年收入合计1,220,915.66元,财政拨款收入为1,220,915.66,占比10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
  3、“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我社厉行勤俭节约,切实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全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41000元,较上年增加了35000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当年按照政策增加35000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000元,比2015年增加了35000元,增长原因,2016年按照政策新增车辆运行费35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费35000元,年底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本年未购置新车。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6000元,与2015年持平。

4、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我单位2016年本年无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预算数0万元,采购数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监察部本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监察部开展专项工作的项目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监察部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日常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监察部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二、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天水市麦积区供销社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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