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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20230322-1539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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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天水市麦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联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区供销联社本级社属资产,区供销联社对企业、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区供销联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区供销联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区供销联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区供销联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区供销联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区供销联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社属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切实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区供销联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八条 区供销联社机关成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模式由理事会结合实际决定。
第九条 区供销联社可以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授权运营主体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运营主体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完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按照《公司法》规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有企业要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资产流失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明确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定、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必须接受区供销联社的监督管理。坚持为农服务方向,聚焦供销社主责主业开展业务。
严格落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5个不准”投资红线,即偏离为农服务方向的不准投资,没有控股地位或实际控制力的不准投资,存在法律纠纷等潜在风险的不准投资,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和可行性论证的不准投资,与供销社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准提供借款和担保。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立项和审批程序,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严禁为他人代持股权。要控制对外参股投资行为,完善审核决策机制,注重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不得为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规范管理参股企业使用“供销合作社”字号等无形资产行为,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社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和报告制度,定期向区供销联社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建设进展以及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社有企业要明晰企业间的股权关系,不得随意转让、扩大或减少股权。确需变动股权的,须报请区供销联社同意,并依法依规变更。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注销、改革改制重组中涉及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应由企业法人全权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报区供销联社备案。
第二十条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社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及个人之间不得从事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转让或向区供销联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鼓励社有资产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改制重组的具体形式、产(股)权交易方式、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及改制重组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治理结构安排等,规范实施改制重组的决策审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行为。
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应当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坚持对为农服务重点骨干企业保持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放开搞活小企业,规范吸收其他股东投资入股。
第二十四条 区供销联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用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社有独资企业和社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者,或建议任免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者。
严格控制和规范区供销联社机关人员兼任社有企业负责人、理事、监事等,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
第二十五条 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社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目标值,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薪酬和奖惩。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薪酬分配制度。
第四章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供销联社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区供销联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区供销联社及时收缴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的利润(股利),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收社有资产转让和出租出借收入。
出资企业解散或破产,应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第二十九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解决区供销联社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弥补社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支出,扶贫、救灾、捐赠、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科技教育支出,合作社宣传支出等;
(三)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
(四)其他支出。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条 区供销联社应当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等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一条 区供销联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社有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健全完善公务用车、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信费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社有企业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麦积区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