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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9-15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 索引号: 20230322-15391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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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推进社务公开,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保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网络管理、政府网站管理、信息服务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域名为: ghz. gans8u,Bov.cn,以下简称省社门户网站)是根据全系统综合改革形势发展需要,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跟踪重点工作动态,加强改革发展经验交流,建立“社民互动”网络通道,及时回应基层诉求,展示供销社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省社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栏目更新和信息宣传内容发布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审核、分片管理、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笫四条省供销联社是省社门户网站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营的综合指导、统一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省社信息中心是省社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网站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及应用平台的规划设计、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评估监管工作;对省社门户网站内容上传和版块维护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网站建设改版栏目策划、日常维护及最终审定内容的前台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中心)、社属企业是网站的信息支撑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重点总结反映供销工作的亮点、阶段工作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供和上传内容的非涉密性、文字规范性和内容准确性负责各单位、处室(部门)都要指定专门信息员,并报备省社信息中心。

第三章信息的组织与发布

第七条省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5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凡是可公开的社务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社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根据《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账号权限分配表》持有本单位信息报送、上传权限的唯一账号,通过省社门户网站首页的“供销合作社网上办公系统”入口,完成信息报送或上传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处室(中心)信息报送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范,尽量图文并茂(图片为jpg格式,附文字说明),丰富表现形式,内容简明扼要,具有时效性。上传文档中带有附件的,附件名称应与文档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省社门户网站实行上网信息分级审核制度,发布信息责任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来源清晰内容安全。

(一)省社机关各处室(中心)省供销集团发布信息,需经处室(中心)、集团负责人和相关社领导审核。

(二)各市州、县市区社报送信息,需经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

(三)省社信息中心要对信息来源、文本和图片格式等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各单位、处室(中心)要将省社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主渠道,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全面、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社务和宣传信息。

(一)省社机关各处室(中心)报送信息需填写《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公开发布审核登记表》,审签程序完成后交信息中心留存。

(二)各市(州)县(市、区)供销社、社属企业报送信息,完成审签程序后,原则上需将《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信息公开发布审核登记表》照片以附件形式一并上传至省社门户网站信息报送板块,如不上传登记表,则系统默认为信息已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省社党委工作思路和指示要求。

(三)是否涉及保密事宜,是否有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发布的时机是否造宜。

(四)是否准确完整,语首文字是否正确,数字是否准确,照片、图像是否真实美观。

(五)是否有时效性,各单位、处室(中心)应及时报送上网信息,保证其时效性。

第十三条省社机关各处室(中心)要定期不定期浏览所负责网站栏目信息,进行信息纠错,并及时将纠错内容反馈至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当各单位报送信息不能支撑网站栏目更新时,信息中心应及时向相关处室反馈,协商解决信息来源或栏目增删问题。

第四章网站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网站栏目的调整要依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省社的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专题专栏应围统某一时期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设置。

第十六条省社机关各处室(中心)如需调整省社门户网站栏目,调整方案经省社相关领导审定后,省社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实施。

第十七条省社门户网站实行链接审核制度,在省社门户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金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十八条省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审批档案资料由省社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年终转交省社办公室。

第十九条省社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县体负责网站运行、测、纠错等工作。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网站栏目责任处室(中心)要严格履行信息报送审查审批程序,遵守“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规定,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保密要求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网站建设及升级改版应当根据网站服务器的运行管理模式,同步规划网站安全防护体系,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社信息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数据库、防火墙及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二十三条加强网站维护人员和账户管理,维护用户隐私权,防止信息泄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等不得对无关人员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社信息中心负责省社门户网站运行环境的安全工作,实施日志审计管理,组织开展网站的常态化监测、定期数据备份以及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技术应急值守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社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信息发布、维护管理情况的监测检查,对各单位、处室(中心)发布信息的时效性、质量和数量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社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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