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办法
- 索引号: cxgxfwzx/2024-0001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标题: 甘肃省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办法
甘肃省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促进铁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合作)共同建设的铁路项目,以及省政府与市(州)政府出资(合作)共同建设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节约土地资源,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用地手续报批、补偿安置、补偿费用计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和资料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甘肃省征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征地办)作为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切实做好项目征收统筹协调工作;甘肃省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作为省政府铁路建设出资人代表,做好项目省级出资的管理使用;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机构,牵头会同市(州)、县(市、区)政府等各方做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收补偿概算调整等工作;设计单位深化调查研究、优化线路方案,合理减少征收量,配合项目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征收补偿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参加铁路建设的省征地办、省铁投集团、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被征收人等相关各方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征收补偿范围
第七条 红线内征收补偿。按照批准的铁路项目用地和建(构)筑物征收补偿调查评估等数据资料执行(包括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征收补偿)。
第八条 红线外征收补偿
(一)受影响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但又无法规划使用、耕种的边角地、夹心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
(二)新建铁路从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企业工厂穿过,且红线内征收量造成主要功能失效,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依法按照整体征收作出处理。
(三)项目环评报告确定需要征收置换的敏感建(构)筑物〔征收置换后建(构)筑物的资产归项目单位所有〕。
(四)压覆矿产资源、文物保护等的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数量
第九条 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数据,提供沿线征收负责部门。在勘测定界成果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市(州)、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省铁投集团、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被征收人(产权人)结合现场实际,对征收补偿数量进行查核统计后,报省征地办。
第十条 用地征收补偿数量。批准的铁路项目用地(包括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用地);铁路项目建设中造成的边角地、夹心地原则上按照批准用地的2%以内控制,超出部分由项目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数量。按照批准用地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建(构)筑物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各方确认后,报省征地办。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确定后,市(州)、县(市、区)政府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做好项目沿线影像资料留存,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对项目涉及范围内建设、耕种的管控工作,防止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合理控制项目征收补偿成本。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相应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占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参照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划拨用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的征收补偿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确需还建的项目,按照迁建成本,经具有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专项审价确认迁建费用。
第十六条 涉军重大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与军方协商实际,确定补偿费用并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征(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补偿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项目征收引起的集中安置区用地的报批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及“三通一平”补助费用纳入项目征收补偿总费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省市按项目出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与省征地办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包干协议。由省征地办与项目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包干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范围:标准、数量、费用和工作进度等要求,其中,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费用、文物保护、“三电”和管线迁改等补偿赛用、规费税费、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和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至省征地办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规费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外,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在内的其余规费税费,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建设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基数标准调整和设计漏项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征收补偿超概算费用,由省征地办根据规定的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实际数量等进行阶段性清理,经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各方共同确认后,由项目单位履行项目概算调整程序,纳入征收总费用,由省市按出资比例分担。其他超概算费用由项目沿线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足额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严禁随意调整征收补偿标准,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新建铁路项目开通前安全整治费用按不超过项目征收概算资金的2%计算,由省市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超出部分由项目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三电”和管线迁改由项目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会同项目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早建立联系机制,在项目设计阶段认真细致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项目沿线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前出具对拟征收补偿数量和费用的确认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际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我省印发的涉及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执行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