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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构筑物)征收决定
- 索引号: 20230322-16423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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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构筑物)征收决定
麦政发〔2022〕48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构筑物)征收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片区群众生活、居住、就医环境,拓宽医疗服务范围,结合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展建设的远景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
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
天水市麦积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